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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入境男旅客管有和处理未完税香烟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罪成判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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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入境男旅客因管有和处理未完税香烟,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十一月十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处监禁十四星期至四个月,以及罚款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

  一名三十三岁入境男旅客于九月十四日从日本东京飞抵本港。海关人员清关时,在他的个人行李内检获约一万一千支未完税香烟及约四万零二百件另类吸烟产品,市值共约十六万五千元,应课税值约三万六千元。该名旅客随即被捕。他今日就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及《进出口条例》被法庭判处监禁四个月及罚款一千五百元。

  此外,海关人员于十一月八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四十五岁抵港男旅客,并在他的个人行李内检获约四万六千支未完税香烟,市值约十八万八千元,应课税值约十五万一千元。该名抵港旅客随即被捕。他今日在法庭就违反《应课税品条例》,被判处监禁二十四星期和罚款二千元。

  两名分别三十六岁及四十五岁的入境男旅客昨日(十一月九日)飞抵本港。海关人员在他们携带的个人行李内分别检获约一万六千支及约二万一千支未完税香烟,估计市值分别约六万七千元及八万八千元,应课税值分别约五万四千元及七万一千元。该两名男旅客随即被捕。他们今日就违反《应课税品条例》,被法庭判处监禁十四星期和罚款二千元,以及监禁十六星期和罚款二千元。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海关提醒市民,根据《应课税品条例》,香烟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私烟活动。
 
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15分
即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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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三十三岁入境男旅客因处理未完税香烟,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应课税品条例》和《进出口条例》,今日(十一月十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四个月,以及罚款一千五百元。图示检获的未完税香烟及另类吸烟产品。
一名四十五岁入境男旅客因管有未完税香烟及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今日(十一月十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二十四星期及罚款二千元。图示检获的未完税香烟。
一名三十六岁入境男旅客因管有未完税香烟及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今日(十一月十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十四星期和罚款二千元。图示检获的未完税香烟。
一名四十五岁入境男旅客因管有未完税香烟及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今日(十一月十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十六星期和罚款二千元。图示检获的未完税香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