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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防止雇员工作过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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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振升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防止雇员工作过劳,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有意见指出,目前政府没有就「工作过劳」制订定义,若有雇员怀疑因工作过劳而猝死,往往被归类为「在工作期间非因意外或职业病死亡」情况,过去十年每年及本年至今,劳工处录得该情况的个案数目为何,并按死者(a)性别、(b)年龄、(c)所属行业、(d)职业、(e)去世前六个月获连续受聘期间(即连续两个月或以上)的平均每月最高工时(以(i)256小时以下、(ii)256至279小时、(iii)280至299小时、(iv)300至319小时、(v)320至339小时及(vi)340小时或以上划分)、(f)去世前一个月的总工时(以(i)276小时或以下、(ii)277至299小时、(iii)300至319小时、(iv)320至339小时及(v)340小时或上划分),以及(g)死因(例如心脏疾病和脑疾病)列出分项数字及其所占百分比;

(二)就第(一)项所述的个案,当局曾协助或跟进多少宗已故雇员家属向有关雇主提出的申索个案;至今已完成处理的个案数目为何,并按申索情况(包括已故雇员家属(i)放弃追讨、(ii)已与雇主达成和解协议及(iii)已入禀法院向雇主提出申索)列出分项数字及有关百分比;该等申索涉及的平均款额,以及获判胜诉及败诉的宗数分别为何;获判胜诉个案裁定的平均补偿款额为何;
 
(三)鉴于政府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回覆本会议员质询时表示,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雇主必须在合理及可行范围内,确保雇员的工作安全及健康,包括确保其雇员得到适当的休息,当局根据什么准则判断雇员是否得到适当休息;有否发现第(一)项所述个案涉及的雇主违反第509章的相关规定;如有,详情为何,包括提出检控及被定罪个案数目,以及被定罪个案的平均判罚;

(四)鉴于有研究显示,保安员和建造业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心脑血管病死亡的个案甚多,劳工处与职业安全健康局遂于二○二二年开展为期三年的「护心计划」,为建造业和物业管理业机构的员工提供到会式健康风险评估等服务,让该等行业前线员工及早认识心脑血管病的相关风险,该计划的参与机构及受惠工友数目为何,并按行业(即建造业和物业管理业)列出分项数字;
 
(五)鉴于政府于二○一八年时决定会透过劳工处的行业性三方小组为11个行业编制行业性工时指引,以列明建议的工时安排及超时工作补偿安排供雇主参考及采用,有关制订指引工作的最新进展为何;及
 
(六)会否考虑参考邻近地区的做法,为工作过劳制订定义,并规定若有雇员在符合该定义的情况下受伤或死亡,其雇主须履行相关法定补偿责任,以为工友或其家属提供更大保障;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振升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在过去十年,劳工处每年接获涉及雇员在工作期间非因意外或职业病死亡的个案介乎98宗至182宗。根据劳工处有关职业伤亡致命个案的统计资料,于工作期间因心脏及脑血管疾病(心脑血管病)病发而死亡的个案,占工作间非因意外死亡个案的绝大多数。有关个案按性别、年龄、所属行业、职业/工作性质及死因划分的分项数字及其所占百分比详列于附件一劳工处没有备存有关个案去世前一个月的总工时或去世前连续两个月或以上内平均每月最高工时。

(二)就第(一)项所述的1 439宗个案,截至二○二五年九月,劳工处已完成处理1 397宗个案,正跟进余下的42宗个案。已完成处理的个案每宗平均申索款额约为$890,000,其中经劳工处处理后获雇主赔偿的个案有五宗,家属没有继续追讨或家属与雇主直接达成和解协议等的个案有1 374宗,其余18宗个案的家属已入禀法院向雇主提出申索。就家属已入禀法院提出申索的个案,劳工处得悉法院已审结17宗,皆为在法院达成和解协议。

(三)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条例》)第6条的一般责任条款,雇主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雇员在工作中的安全及健康,包括为他们提供或维持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统,而休息时段是让雇员恢复精神及体力的重要一环。劳工处人员根据《条例》巡查不同的工作地点时,会考虑个别工作地点的环境、工作性质及雇员的个人因素等情况,评估雇主有否提供或维持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统,而非只单独考虑休息安排。若巡查发现有不足之处,视乎情况的严重性和所得证据,会按法例作出相应的执法行动。劳工处没有备存与休息安排相关的检控数字。
 
  另外,劳工处已发出《休息时段指引》,鼓励不同行业的持份者因应其行业情况,以风险为本及共同协商的原则,制定合理可行及劳资双方同意的休息时段和安排。
 
(四)劳工处自二○二二年起联同职业安全健康局推行「护心计划」,鼓励物业管理业和建造业的雇员建立健康生活习惯,预防心脑血管疾病。截至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共有1 991机构(包括522建造业机构及1 469物业管理机构)参加「护心计划」并签署「护心约章」,涵盖雇员人数超过34万,当中包括近10万建造业雇员及超过24万物业管理业雇员。
 
(五)劳工处致力在各行业性三方小组与雇主组织及劳工团体等商议拟定行业性工时指引。与会者坦诚分享各行业的工时安排及相关措施,但就拟定工时指引的方向及内容,包括应否及如何拟定每周或每天的标准工时,以及超时工作的工资补偿比率等,劳资双方仍未能达成共识。劳工处会参考三方小组的讨论,加强宣传及推广良好工时管理措施,鼓励雇主与雇员拟定合适的工时安排,促进雇员的工作与生活平衡。三方小组亦会继续讨论与工时有关的议题。

(六)「工作过劳」并非一个医学诊断。根据劳工处所掌握的资料,国际劳工组织并没有就「工作过劳」而导致工作间死亡制订定义或指引,国际上亦缺乏公认的准则;而绝大部分国家或地方并没有循雇员补偿角度制订相关定义。
 
  香港现行的《雇员补偿条例》已订明,即使雇员所患疾病并非指明的职业病,但经证明是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体受伤或死亡,雇员或其家属仍可根据条例就有关疾病向雇主追讨补偿。
 
2025年10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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