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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根据《基本法》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动议有关委任香港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的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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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陈国基今日(十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7A条动议有关委任香港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的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上以我名义提出的决议案,即本会同意再度任命李义法官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任期三年,由二○二六年三月二十日至二○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宪制及法律架构

  终审法院是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终审法院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常任法官组成,来自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亦可以应邀参加审判案件。终审法院审判庭由五位法官组成,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如未能出庭聆讯,他必须指定一名常任法官代替他担任审判庭庭长。

  《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是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成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履行《基本法》第八十八条下独立委员会的职能。

  就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行政长官除了依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订明的程序行事外,还须征得立法会同意,及将相关任命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是次再度任命

  李义法官自二○○○年九月获委任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一直任职至今。他的任期已于其退休年龄后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4(2)(a)条获得延续,现时的任期将于二○二六年三月届满。是次推荐委员会向行政长官推荐,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4(2)(b)条,再度任命李义法官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为期三年。

  李义法官是香港最高级别法院中法律专业与声望皆属顶尖的法官之一,深受本地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业界推崇。李官享负盛名,被誉为法律界「巨人」,其专业水准和司法声望,足以媲美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最高法院中最卓越、最资深的法官。他对香港以至整个普通法世界的法学领域作出了重大而深远的贡献,他所撰写的判词几乎涵盖所有法律范畴,尤其涉及宪法与公法、人权法、刑事法、商业法与公司法。其判词结构严谨、理据充实,并不时提出新的法律原则,推动香港普通法不断演进。他的判词广受本地法院援引,并有至少70次为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参照,包括英国、澳洲、加拿大、纽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当中更涉及英国最高法院和枢密院。李义法官诚然是香港司法机构的无价瑰宝。

  考虑到李官丰富的司法经验;终审法院及高等法院未来数年的继任安排;以及任命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相关法律条文,推荐委员会向行政长官推荐再度任命李义法官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为期三年。

  行政长官已接纳推荐委员会关于再度任命李义法官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推荐,政府并已于二○二五年九月十八日就此通知内务委员会。若征得立法会同意,这项再度任命将于二○二六年三月二十日生效。

  主席,《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包括将终审权赋予香港终审法院。香港法院一直担当维护公义的核心角色,判例备受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重视。李义法官专业优秀,成就卓越。再度任命李义法官,对维持终审法院的高水平运作有关键作用。

  我恳请各位议员同意此项再度任命。多谢主席。
 
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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