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保护儿童的相关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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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佩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意见认为,保障儿童的安全及福祉极为重要,但本港保护儿童的相关法例的尺度及所订的儿童年龄上限并不统一,有需要作出检讨。例如在《雇用儿童规例》(第57B章)下,年满13岁及15岁者分别可受雇于非工业机构和受雇于工业工作;在《婚姻条例》(第181章)下,年满16岁者可在提交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书后结婚;而在《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7条下,有关「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行所订的儿童年龄上限则为16岁,家长独留不足16岁儿童在家便可能触犯法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因触犯第212章第27条而遭定罪的人数,以及当中涉及独留儿童在家的个案数目为何;

(二)据悉有学校向家长表示,小学三年级或以上的学生已可无须家长接送并自行往返学校,当局是否知悉有关情况,以及有否就第212章的相关法例规定向学校作出清晰指引,以防范意外发生;

(三)有否计划全面检讨保护儿童安全的相关法例,以统一标准及更好地保障儿童的福祉;及

(四)鉴于行政长官在二○二五年《施政报告》宣布会优化在校课后托管服务计划,取消名额上限以扩大支援有需要的小学生和家长,但有意见指出该计划只涵盖小学生,按现时第212章第27条的规定,意味育有12岁至16岁以下儿童的家长仍难以外出工作,政府有否政策措施协助该等家长,以鼓励生育及释放劳动力?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以来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保护儿童,令他们免受伤害或虐待。政府除了及早識别和介入虐待儿童个案以保护儿童,亦会支援有虐儿风险的家庭从源头上预防虐待儿童。就议员的提问,经征询保安局及教育局,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二○二○年至二○二五年上半年,因干犯《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7条,即虐待或忽略所看管的儿童或少年人,被定罪的人数见附件。政府没有备存其中涉及独留儿童在家的个案数目。

(二)及(四)《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27条规定,任何超过16岁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由他所管养、看管或照顾的16岁或以下的儿童或少年人,而相当可能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罪。

  具体而言,容许儿童自行往返学校或独留儿童在家会否触犯上述条例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并视乎个别案情而定,例如该儿童的实际年龄和自我照顾能力,有关行为是否对儿童构成伤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顾责任、是否有意图疏忽照顾该儿童及是否知悉其行为可能会对该儿童构成伤害等,不能一概而论。

  就学童往返学校的方式,教育局十分重视学生的安全,并一直与学校携手合作,致力为学生缔造安全的环境。教育局已为学校编订《学校行政手册》和「学生安全及健康措施一览表」,支援学校履行其职责,提升学生安全及健康管理。现时,小学普遍已订定校本政策安排学生安全有序往返学校,包括校车服务、放学队、家长接送等候区等。如有家长选择让其子女自行往返学校,应考虑其居住地点与学校的距离、子女的自理能力等;与此同时,学校亦应教导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包括时刻遵守交通规则,透过家校合作促进学生有效学习和健康成长。

  就在校课后托管服务计划(计划),政府在二○二三/二四学年推行计划,让有需要的小学生可在课后留校,在安全熟悉的环境下接受托管及学习支援,方便家长外出工作,双职及单亲家庭亦可受惠。政府在二○二五/二六学年进一步优化计划,取消名额上限,扩大支援有需要的小学生和家长。中学生踏入青少年阶段,自理能力一般较高,服务需要与小学生不相同,家长需要的支援也不相同。全港有139间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提供全面及多元化的服务,包括指导和辅导、支援计划、发展和社交活动,以及社区参与活动,让青少年在课余时间充实及增值自我。
  
(三)现行多条法例保护儿童免受不同种类的伤害,包括《雇用儿童规例》(第57B章)、《婚姻条例》(第181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及将在明年一月二十日生效的《强制举报虐待儿童条例》(第650章)等。政府会继续确保各法例的实施妥善到位,并会适时监察成效,考虑如何进一步加强保护儿童的工作,包括在有实际需要时检讨各保护儿童的相关法例。



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