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房屋丙类租户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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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发言人表示:「《简朴房条例草案》已于今日(九月二十六日)经立法会三读通过。《简朴房条例》将于十月三日刊宪,并在二○二六年三月一日生效。因应『简朴房』规管制度于二○二六年三月一日开始推行,有分间单位住户可能会因分间单位需要进行改造工程以取得『简朴房』认证,或政府于为期十二个月的登记期完结后(即二○二七年三月一日起)开展的执法行动而受影响,当中部分住户未必能够在短时间内寻觅其他合适的居所。若有关住户符合申请『简约公屋』或过渡性房屋的资格,正在及陆续落成的多个项目可以为他们提供充足的住屋选择。尽管如此,我们理解部分住户现时未能符合相关申请资格,例如入息/资产超额,因此我们会在十月三日起在过渡性房屋新增丙类租户类别,为日后受『简朴房』规管制度相关的改造工程或执法行动影响,并且有迫切短暂安置需要的分间单位住户提供协助。」
丙类租户申请人可获放宽过渡性房屋的现行入息/资产限额,但仍须符合其他申请资格(包括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申请者及/或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香港并拥有香港入境权;及并无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香港/中国内地/海外任何住宅物业或该类物业的任何权益等)。另外,丙类租户申请人及/或其家庭成员须在分间单位连续居住满六个月或以上,并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透过房屋局委聘的六支区域服务队进行审核,以证明其安置需要。
六支区域服务队除了会为有需要的分间单位住户就过渡性房屋丙类租户的申请进行审核,亦会继续在地区层面推广分间单位租务管制和日后的「简朴房」规管制度,并继续向分间单位住户提供支援。如有需要,可透过以下途径与相关区域服务队联络∶
| 非政府机构 |
服务区域 |
服务地区 (按区议会分界) |
联络资料 |
| 新家园协会香港岛服务处 | 香港岛 | 中西区、东区、南区及湾仔 | 2807 2188 / 9267 9548 hkitcsu.nha@gmail.com |
| 油尖旺民生关注会 | 九龙西(1) | 油尖旺 |
6257 4590 ytmcfla.sub@gmail.com |
| 香港单亲协会 | 九龙西(2) | 深水埗 |
9813 7512 sdu@hkspa.org.hk |
| 新家园协会九龙西服务处 | 九龙中及东 | 九龙城、黄大仙及观塘 |
2720 7010 / 6435 2496 sdu@nha.org.hk |
| 新界社团联会社会服务基金 | 新界西 | 元朗、屯门、荃湾、葵青及离岛 | 5169 5757 ntwtpsitcsu01@gmail.com |
| 沙田居民协会 | 新界东 | 大埔、北区、西贡及沙田 | 2691 8055 / 9683 0925 siadistrictserviceteam@gmail.com |
发言人补充:「在过渡性房屋新增丙类租户类别的目的是在有需要的分间单位住户寻觅到合适的长期居所前,向他们提供短暂安置的居所。我们预计部分丙类租户在迁入过渡性房屋后不久便可觅得合适的长期居所(例如经改造后获认证为『简朴房』的分间单位),入住过渡性房屋的时间不会太长,因此丙类租户的租约将会具备一定弹性,租期以每月计算,最短为一个月,而最长一般不得多于两年。为确保珍贵的房屋资源不被滥用,丙类租户的租金将采取三级制。简单而言,丙类租户在居住首十二个月,租金为该项目的原有租金。他们入住十二个月后可申请两次延长居住期。第一次延长居住期,即入住后的第十三至第十八个月,经营运机构评估后,仍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丙类租户可获准延长租约六个月,但需支付一倍半的租金。第二次延长居住期,即入住后的第十九至第二十四个月,经营运机构评估后,仍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丙类租户可再次获准延长租约六个月,但需支付双倍租金。另外,居住期仅一至六个月的丙类租户,可能需向有关营运机构缴交一笔额外的清洁/行政费(惟该费用不会超过有关单位的半个月租金)。」
经区域服务队完成丙类租户的审核后,丙类租户申请人可透过房屋局网站进入「住得易」—过渡性房屋中央统一平台提交申请;或填妥供丙类租户专用的过渡性房屋入住申请表格后,经上述平台上载递交,或以邮寄(邮政总局邮政信箱183号房屋局过渡性房屋专责小组)、传真(3565 4382)、电邮(thapp@hb.gov.hk)等方式递交表格。申请表格可于上述网站下载,或向各区域服务队索取。
有关申请过渡性房屋的各项资讯,可浏览房屋局网站www.hb.gov.hk/tc/policy/housing/policy/transitional/tenantapplications.html。如有任何查询,可联络房屋局辖下的过渡性房屋专责小组(电话:3611 8156;电邮:thapp@hb.gov.hk)。
完
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40分
香港时间15时4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