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八题: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
****************
  以下是今日(九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熙议员的提问和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陈百里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关「百分百担保特惠贷款」(特惠贷款),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特惠贷款下的「八成信贷担保产品」、「九成信贷担保产品」和「百分百特别担保产品」由设立至今,每年的坏帐率,以及当局最新的坏帐贷款担保额分别为何;
 
(二)有否统计,特惠贷款下涉及坏帐的公司当中,有多少间同时有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以及其所占比率分别为何;当局有否调查该等滥用特惠贷款和破欠基金的情况,以及有否研究有何措施以避免破欠基金被滥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有否统计,相关公司在开始偿还特惠贷款后,首一个月、两至三个月、四至五个月,以及半年或以上的坏帐及申请破产数字分别为何;及
 
(四)就涉及坏帐及破产的企业,当局有否调查该等个案是否涉及资产转移;如有调查,当局有否作出检控,以及相关个案的详情为何;如没有调查,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自二○一二年起透过「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计划)提供信贷担保,协助中小企业获得商业贷款,并持续推出优化措施,以切合中小企业在经济下行期间的融资需要。计划下的百分百特别担保产品的申请期已于二○二四年三月底结束。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劳工处后,现回覆如下:
 
(一)计划下各项担保产品的坏帐率和坏帐贷款担保额以累积计算。截至二○二五年八月底,八成、九成和百分百特别担保产品的累计坏帐贷款担保额分别约为54亿元、12亿元和255亿元,而累计坏帐率分别约为5.4%、4.5%和17.7%,低于假设整体坏帐率(分别为12%、16%和25%)。坏帐率会视乎整体经济环境和个别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等因素而有所改变。政府和负责执行和管理计划的香港按证保险有限公司(按证保险公司)会继续密切监察情况。
 
(二)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条例)设立,目的是当雇主结业及无力偿还欠款予雇员时,向雇员发放特惠款项以提供适时经济援助,让他们无须等待冗长的雇主破产/清盘程序完结,及早获得被拖欠的工资、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代通知金及/或遣散费。政府高度重视涉嫌滥用破欠基金的情况,并已成立跨部门专责小组,成员包括劳工处、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及破产管理署的代表,加强主动侦查可疑个案。劳工处严谨审批及紧密跟进每宗破欠基金申请。如发现公司负责人涉嫌非法转移资产、盗窃公款、藉欺骗手段逃避债务、没有妥善备存公司帐目等,劳工处会将案件转交警务处及/或破产管理署跟进。在处理由雇员提出的破欠基金申请时,劳工处审核雇员的雇佣及工资纪录。由于破欠基金和计划两者的目的和受惠对象不同,劳工处无须考虑相关雇主是否计划下的借款企业;而贷款机构在对借款企业采取追讨/法律行动期间,亦不会考虑其雇员有否同时对借款企业采取追讨欠薪行动及/或申请破欠基金。
 
(三)截至二○二五年八月底,以借款企业违约出现时间计算的累计宗数如下:
 
违约出现时间
(自贷款开始/提取日到违约日计算)
八成
担保产品
九成
担保产品
百分百特别担保产品
(i)不多于180天 151
(6.5%)
109
(9%)
374
(3.1%)
(ii)181天至一年 325
(14.0%)
288
(23.8%)
1 386
(11.7%)
(iii)一年以上 1 843
(79.5%)
812
(67.2%)
10 120
(85.2%)
总数 2 319
(100%)
1 209
(100%)
11 880
(100%)
 
  截至二○二五年八月底,就八成/九成和百分百特别担保产品,贷款机构正分别就1 784宗和11 220宗坏帐个案采取追讨行动,当中1 130宗和2 860宗个案的担保人已被展开破产程序或被法院颁出破产令,并已经或正就当中1 162宗和2 454宗个案进行清盘/其他法律行动。
 
(四)按证保险公司一直与贷款机构紧密合作,致力妥善处理违约个案。如借款企业拖欠还款,贷款机构会先与借款企业商讨可行的还款方案,例如在过渡期内只偿还利息或部分本金,以期借款企业可尽快在债务重整安排下继续营运,并逐步恢复正常还款。与此同时,贷款机构会了解借款企业及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如贷款机构未能与借款企业达成还款协议或借款企业拒绝合作,或发现资产转移,贷款机构会按其政策及商业惯例,考虑采取合适的追讨/法律行动,包括要求企业及担保人偿还相关贷款、向法院申请判令及后续行动(例如向法庭申请押记令,避免企业或担保人透过物业转移资产逃避还款责任)、向法院提交清盘呈请及/或破产呈请等,务求减低政府的损失。
 
  现行破产和清盘的法定程序及相关法例已有效把关,打击债务人和债务公司以欺诈方法转移资产,不论个案是否涉及计划下的坏帐,有关欺诈行为均会触犯《破产条例》(第6章)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
 
  在破产案和清盘案中,负责管理案件的受托人和清盘人会调查债务人及债务公司的事务,包括其在破产或清盘前有否作出任何不公平的优惠、以低于一般价值而订立的交易、或不当地处置其所有资产。就有关不当的资产处置,受托人和清盘人会采取适当的行动追讨相关资产。根据《破产条例》和《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受托人和清盘人如发现债务人或债务公司的人员涉嫌以欺诈方法转移任何财产,须把有关证据交予破产管理署考虑跟进。如证据充分,债务人或债务公司的人员会按相关条例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两年。
 
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5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