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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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九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陈勇议员,以及各位委员、秘书处以及法律顾问所作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高效完成。
我亦感谢立法会以及不同团体和社会人士透过不同渠道就《条例草案》向我们表达各种宝贵意见。特区政府对这些意见十分重视,并会在我们制订相关安排时予以适当考虑。
正如政府一再强调,今次推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履行终审法院在岑子杰对律政司司长案中宣告政府根据《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须履行的积极义务,即透过立法机制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并制订伴随的适当权利和责任。
而在整个推动立法的过程中,政府一直秉持着尊重法治、尊重终审法院裁决的精神,致力认真研究判词的内容以及如何达致法院的裁决要求,并充分考虑香港的实际情况、传统价值观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因素,从而作出适当平衡,形成社会「最大公约数」,以确保在适当维护同性伴侣人士权益的同时,亦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而在推进有关法案时,政府亦不遗余力地向立法会及公众作出清晰详细解说和游说,尽最大努力希望法案获得立法会支持通过。这是政府对法院裁决的负责任行为,亦是积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和谐稳定的务实做法。
而在立法会方面,我们亦乐见从法案推出以来,议员们都尽责履职地认真就法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不同意见。作为社会民意代表的代议士,当遇上这类富争议性而社会上又确实存在不同声音和意见的议题,议员们有不同看法和意见实属正常。关键是大家都能够明白到这是终审法院的最终裁决而又为社会所高度关注,因此都格外审慎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同时亦不断收集听取市民的各种不同意见,实事求是地在议会上作出反映。这本身亦是对法治以至法院裁决的尊重表现,亦充分反映在现行特区政治架构中,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尊重,有效发挥着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共同维护促进特区的稳定和谐发展。
在法案审议过程中,议员都提出不少务实的意见和建议,当中包括有议员担心法案一旦获得通过,会对传统婚姻制度造成严重冲击。政府亦一再郑重强调,必定会坚决维护本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传统婚姻制度。在岑子杰案中,终审法院的判词亦明确确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所保证和保障的婚姻宪法自由只限于异性婚姻,并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这是香港社会传承已久的核心家庭价值观念,亦是构成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政府对此立场坚定,而建议的同性伴侣登记制度绝对不等同承认有关关系在香港拥有与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
另外,亦有意见认为政府要求同性伴侣须在外地注册后才可在本港进行登记,会为有关人士带来不便和不公。这点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已作出多次详细解说。制订这项要求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在登记时须确认有关关系为已作出承诺及稳定的关系,而建议的做法可提供客观的准则和清晰的验证,在行政执行上较为可行;而对登记人而言,亦可减少在核实过程中可能带来的不便。因此,我们认为有关做法是合适的,亦不会对登记人造成太大困难。
此外,亦有意见认为,政府给予同性伴侣的权利不足,甚至有违终审法院的裁决。我们亦多次强调,法院的要求是我们须履行积极义务,让同性伴侣受到法律保障,免其私生活受到侵扰。而我们目前的方案,一方面设立法律承认机制,让同性伴侣在透露其同性关系时免却其私人生活受到干扰,同时亦给予核心权利,让同性伴侣可满足「基本的社会需求」。这已经是符合法庭的要求,至于具体权利的制订,法院已明确表明行政及立法机关是有弹性的酌情空间,而我们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和整体利益作出考量和制订,是绝对合理和合法的。
至于在《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议员和各界所提出的其他意见,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上已作出详细回应,在此就不再费时重复了。
主席,政府深切明白同性伴侣获法律承认和保障在社会上是具敏感和争议性的议题。但在终审法院已作出最终裁决的前提下,政府亦遇事不避难,坚决承担责任,履行法院判定的积极义务。惟在制订方案和草拟法案过程中,我们亦充分考量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各相关因素,并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保障同性伴侣的合法权益,同时致力维持香港社会和谐稳定,并尊重传统价值观念。现法案已获法案委员会审议,而各位议员亦在刚才的二读辩论中发表了不同的意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完
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