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使用者可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处理高等法院商业案件、建筑及仲裁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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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宣布,「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由八月二十九日起将扩展至应用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商业案件(案件类别简称为HCCL)、建筑及仲裁案件(案件类别简称为HCCT),以及知识产权案件(案件类别简称为HCIP),法庭使用者可透过该系统以电子模式处理文件和缴付款项。
「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是一个方便、一站式和全天候的系统,目的是便利法庭使用者随时随地以电子方式处理或存档法庭文件和缴付款项。系统现正分阶段推展至各级法院,提供的主要电子服务包括向法院送交及从法院接收案件特定的法庭文件、查阅或翻查已存档文件和法院持有的其他案件资料、翻查讼案登记册,以及缴付各类法院服务收费。
「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现时应用于区域法院的伤亡诉讼、税款申索、民事诉讼和雇员补偿案件、裁判法院的传票案件、小额钱债审裁处的批量申索案件,以及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民事上诉案件(案件类别简称为CACV)。系统将继续分阶段推展至高等法院其他案件类别,包括由八月二十九日起应用于商业案件、建筑及仲裁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司法机构指出,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存档或提交文件,一般无需再以纸本形式向法院存档或提交该文件,大大提升效率。司法机构强烈建议诉讼方(尤其是律师行)在高等法院已开通电子系统的案件类别使用电子存档,即民事上诉案件、商业案件、建筑及仲裁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法庭使用者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无需前往法院大楼就存档纸本文件上载扫描文件及缴付费用。
司法机构已主动联络处理相对较多民事上诉案件、商业案件、建筑及仲裁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行,提供针对性技术支援,以协助他们尽早由传统的纸本方式转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司法机构邀请所有该些律师行由八月二十九日起,在首次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为相关类别的案件开立档案时,先预约司法机构为其代表提供特设的操作指导,地点可安排于高等法院大楼或其办公室,协助他们试行以电子方式代替纸本方式立案,为未来强制使用作准备。司法机构同时欢迎任何律师行尽早向司法机构寻求相关协助。
为鼓励法庭使用者转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就主要或直接与以电子模式处理法庭文件有关的高等法院的费用项目,「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使用者可获八折优惠,为期三年。
合资格使用者须注册开立用户帐户,以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提供的所有服务。合资格使用者包括正在进行或新的电子法律程序的诉讼各方及其法律代表(如有)、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律师行、政府部门、执法机关,以及法定团体。注册开立帐户费用全免。
没有注册帐户的市民也可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部分服务,这些服务主要与翻查可供公众查阅的电子文件有关。
技术要求方面,法庭使用者只需透过具网络连接功能及配置一般常用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的个人电脑或流动装置,便可登入「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
除却系统维修保养期间,「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全日24小时提供服务。法院登记处及会计部的一般办公时间结束后(即工作天下午五时三十分后)经由「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收到的电子存档及电子支付,会被视为在登记处及会计部下一个工作天的一般办公时间开始时收到。
在高等法院,任何诉讼方若选择就已开通电子系统的案件类别以纸本形式存档或提交文件,而非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必须同时提供该文件的电子版本,以便建立和备存一套完整的电子存档纪录,供电子查阅之用。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可使用设于高等法院大楼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自助服务站,扫描文件并上载至「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包括律师行)则须在法院大楼外自行备妥文件的电子版本,然后仅可使用自助服务站将已扫描的文件上载至「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就律师行而言,这是在二○二六年起强制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处理已开通电子模式的案件类别前的最后过渡安排。
有关「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更多详情,包括技术要求,可浏览司法机构网站的电子法院专项网页,网址为www.judiciary.hk/zh/e_courts/index.html。
如有查询,请致电一般查询热线2477 1002或技术支援热线2886 6474、电邮至enquiry@judiciary.hk,或亲身前往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五楼的支援中心。
完
2025年8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59分
香港时间16时5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