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2025年监狱(修订)规则》小组委员会会议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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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八月六日)出席立法会《2025年监狱(修订)规则》小组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

主席:
 
  首先,我非常感激小组委员会尽责履职,在暑假休会期间仍召开会议审议《2025年监狱(修订)规则》。这项附属法例已经在七月七日获保安事务委员会的支持下,于七月十五日提交行政会议,并在七月十八日刊登宪报当日即时生效,及早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隐患。

  在我跟大家介绍这项附属法例前,我想指出,根据《5.28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香港特区有责任持续稳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达到持续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加上《监狱规则》已实施超过70年,我们有必要检视其是否切合维护国家安全和现代监狱管理的需要。在这个大前提下,保安局修订《监狱规则》。

  我们修订《监狱规则》的政策原意包括以下三项:

(一)维护国家安全、持续巩固惩教人员执行职务的法律基础;
(二)强化惩教署执法效能;及
(三)令《监狱规则》更合时宜。

  为达致这次修例的政策目的,我们就《监狱规则》的相关条文赋权惩教署可基于特定的目的,因应不同的情况对相关安排施加有需要的限制或禁止,防止有人滥用《监狱规则》的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对监狱的保安、秩序和纪律构成威胁,或妨碍在囚人士改过自新。这些特定目的,下称「主要目的」,包括:

(一)维护国家安全;
(二)防止或侦查刑事罪行;
(三)令在囚人士改过自新;
(四)保障任何个人的人身安全;及
(五)维持监狱的保安、秩序和纪律。

  围绕上述政策原意,我们的修例方案涵盖以下主要范畴。

  首先,我们完善探访在囚人士的制度,清楚反映立法原意,订明除《监狱规则》另有规定外,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获惩教署署长授权的人的探访;同时清楚订明探访的法定目的,必须是为了帮助相关在囚人士改过自新或为其重投社会作准备,而透过该探访可以令有关的在囚人士能够与其家庭或社会维持联系,或会为该位在囚人士带来精神或物质上的支援,以达致上述的法定目的。惩教署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的探访。同时,惩教署可为「主要目的」,而就某探访施加限制等,以确保探访制度受到有效规管。

  考虑到惩教署署长可以根据法例,授权某人探视某名在囚人士,所以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保留《监狱规则》第51条(与因欠缴款项而被监禁的人为筹措欠款与朋友会晤相关的条文),和第205条(与候审在囚人士为筹措保释而会见其亲戚或朋友相关的条文);换言之,署长可运用其权力授权某人为协助因欠缴款项而被监禁的人筹措欠款,或为协助候审在囚人士筹措保释,而与相关的在囚人士探访。因此,我们认为废除上述条文是适当的。

  在专职教士的探访方面,我们赋权惩教署可就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有需要为「主要目的」对个别专职教士和在囚人士的接触或举行的宗教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等,以期强化监狱的保安和管理,并有效防范国家安全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这项修订并非要妨碍在囚人士行使宗教自由或参与宗教仪式,他们仍可接受其他专职教士探访或参与未受限制或符合相关条件的专职教士活动。因此,在囚人士的宗教自由继续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参照《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相关措施,我们修订《监狱规则》,让惩教署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所需,而根据裁判官发出的手令限制在囚人士与个别法律代表的联系,以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司法公正。由于机制允许在囚人士谘询另一名由其选择的法律代表,在囚人士依然享有秘密法律谘询和选择律师的权利,而法院会确保在法律程序的进行中,在囚人士会获得公平审讯。

  与此同时,参照上述因应危害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可向裁判官申请就在囚人士与个别法律代表的联系施加适当限制的机制,我们对《监狱规则》作出修订,就候审在囚人士和上诉人为进行辩护或上诉的目的,接受注册医生探访订定类同的机制,令惩教署可因应危害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向裁判官申请手令,就有关的探访施加适当限制,而有关机制都会加入类同的程序保障。同样地,相关的候审在囚人士或上诉人可为进行辩护或上诉的目的谘询其他由其选择的注册医生。

  第三,是有关为在囚人士供应衣物的制度,和有关候审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和自备食物的制度。为令制订在囚人士衣物准则的考虑因素更明确,我们清晰订明惩教署为在囚人士供应制服的制度的目的,即为确保在囚人士的安全、舒适、健康和卫生;保障囚犯私隐;确保囚犯穿着合乎体统;确保在囚人士进行指定工作或其他活动时穿着得宜;和维持监狱的保安、秩序和纪律。

  另外,基于监狱管理的实际需要,避免未获授权物品被引入监狱的风险,我们废除候审在囚人士可进食「私饭」和穿着私人衣服的制度。惩教署将继续确保所有在囚人士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第四,我们在提出上述修订的同时,亦修订其他相关条文,清晰订明惩教署人员行使与监狱管理相关的权力时,考虑的因素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监狱的保安、秩序和纪律等「主要目的」。这些修订包括:在囚人士发出和收受信件的规定;审查在囚人士收发的信件;处置来自监狱以外的刊物;中止某名在囚人士与其他在囚人士交往;和向候审在囚人士供应消遣品的安排。

  第五,我们强化惩教署的执法效能。参考涉及执法机关的法例,我们在《监狱规则》订立类近的机制,防止有人抗拒或阻挠惩教署人员执行职务,确保他们可以执行确保安全羁押在囚人士、维持监狱保安和监狱运作的职责。违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1级罚款,即2,000元和监禁六个月。为配合相关机制,我们亦赋权惩教署人员可使用按理属必需的武力去拘捕妨碍他们执行职务、作出或协助在囚人士逃走、参与骚乱等对监狱保安或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的人,并可扣留被捕人,直至付交警务人员羁押,和赋权惩教署人员可以在按理属必需的范围内使用枪械以制止任何人作出刚才提及的违法行为。

  惩教署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武力或枪械都会严格遵守《监狱规则》的相关规定;一如任何可能需要使用武力或枪械的执法人员,惩教署亦制订清晰的内部指引和武力使用阶梯原则,同时配合充足的培训,确保惩教人员只会在按理属必需的范围内,依法使用武力制止有关的违法行为和作出拘捕。

  我们亦厘清惩教署人员为确保在囚人士在移送时或在监狱以外受合法羁押时得以稳妥地被羁押,可使用任何由行政长官批准的机械束缚器具,例如手铐、脚镣等。

  第六,我们同时亦作出令《监狱规则》更合时宜的修订,包括:

(一)因应重塑后的区议会重回《基本法》下作为非政权性的区域谘询和服务组织的定位,我们更新《监狱规则》内「指明的人」涵盖的范围,剔除「区议会议员」,使「指明的人」涵盖的范围限于其职责为有需要处理在囚人士就惩教署或其人员提出的申诉。修例后,惩教署会按《监狱规则》有关信件的一般条文,处理在囚人士与区议会议员之间的信件:即他们与在囚人士之间的书信不再享有免被开启、搜查或阅读的特权;及

(二)我们会废除与体罚和死刑有关的过时条文。

  我想强调,在提出修订时,我们已充分考虑《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虽然在囚人士不会基于监禁而丧失所有《基本法》保障的权利,但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并不等同于非在囚人士。当他们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时,必须受到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监狱保安、纪律和秩序等合法目的的需要而有所限制。

  在制订这次修例方案时,我们考虑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都遵从这些基本原则,从而赋权当局因应某些合法目的对在囚人士的权利作出合理的限制。而且,正如我一直强调,修例方案内不同的条文,在其他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包括美西方国家等亦有类近的法律要求。特区政府的方案对任何基本权利和自由可能造成的限制,均基于上述的基本原则,并且属合理、必需和相称,并相应制订适当的保障措施,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及公众秩序,和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主席,香港特区有责任持续稳步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修订《监狱规则》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持续巩固惩教人员执行职务的法律基础和强化惩教署执法效能方面有必要性。

  现在欢迎各位议员发表意见。多谢主席。



2025年8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