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乡村土地及小型屋宇政策
******************
问题:
《基本法》第四十条订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根据终审法院于二○二一年的裁决,小型屋宇政策的所有环节属于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然而,有意见认为现行的小型屋宇政策已实施超过50年,在执行和细则上已过时。关于乡村土地及小型屋宇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近期有否检讨新界原居民的小型屋宇政策;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根据政府于去年十二月提交本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的文件,政府已就整个北部都会区发展如何推动「城乡共融」展开顾问研究,并会就落实城乡共融制订指引,相关工作的进展为何,以及有何具体措施推动乡村参与发展,以释放土地活力;及
(三)鉴于有社会人士提出「丁厦」概念,即集合乡村众新界原居民兴建小型屋宇的权益(俗称「丁权」)合建为现代化大楼,政府会否考虑该建议?
答覆:
主席: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由一九七二年起实施,让年满十八岁和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当局申请批准,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就何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终审法院于二○二一年就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作出裁决,确认小型屋宇政策的所有环节,即免费建屋牌照、私人协约及换地安排,均属于《基本法》第40条内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考虑到小型屋宇政策有其历史背景,经已实施多年,而终审法院亦已确认其合法合宪,我们现时没有计划检讨有关政策。
不过,我们理解合资格的新界原居村民对兴建小型屋宇的需求。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政府自二○二一年起透过精简处理小型屋宇申请的程序以加快审批申请,包括同步处理不同范畴的流程、简化处理反对意见的程序及采用会议形式与申请人面对面直接商讨等。
上述措施已渐见成效。地政总署于二○二二年至二○二四年每年处理小型屋宇的申请宗数上升至平均超过2 500宗,超过署方服务承诺水平的2 300宗,而每年获批准的宗数,亦由二○二二年的500多宗,增至二○二四年的800多宗,增幅超过五成半。
此外,为加快小型屋宇发展,地政总署于今年一月在元朗地政处以先导形式,推行自行核证计划,让地段业权人可以选择自费委聘注册专业人士,拟备并提交自行核证完成完工证规定事项的相关证明书,从而善用业界资源加快审批,亦为计划下提交的申请精简和加快审批流程,目标是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10个星期内完成处理,署方已于今年七月把计划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北区地政处。
(二)北部都会区(北都)拥有不少历史悠久的传统乡镇和珍贵的自然生态,蕴含丰富的历史和人文资源。「城乡共融」是北都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规划新发展区时我们会保留传统乡村布局和面貌,并通过妥善规划柔化城乡界面,使新发展区与乡郊融合调和。村民亦能受惠于新的交通和其他基建设施,以及新增多元的就业机会。为乡村带来新商机和便利访客体验乡村文化,我们将在现行小型屋宇政策下探讨更多拆墙松绑措施,鼓励适量提供乡村店铺、食肆及民宿设施。我们亦会适当地保育和活化历史建筑和提供场地进行传统活动,传承文化。结合自然生态与历史建筑等旅游资源,我们更可以推动「无处不旅游」,丰富乡郊生活体验。
政府已委托顾问进行研究,就北都发展如何进一步推动「城乡共融」制定政策和方向,过程中亦会谘询包括村民在内的不同持份者。我们会适时向立法会汇报进度。
(三)小型屋宇政策的初衷是让原居民在低密度的乡郊环境聚居,容许「丁厦」或以高密度方式发展与此政策原意不符。此外,现行法例对发展小型屋宇有明确规定。按《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小型屋宇不得超过三层及不得高于8.23米(27呎),而上盖面积不得超过65.03平方米(700平方呎)。在规划层面方面,本来规划作低层、低密度屋宇发展的土地,亦未必适合用作发展高层、高密度楼宇发展。
由此可见,不论是政策、法律或规划层面,「丁厦」建议均大幅偏离或改动现行小型屋宇安排。另外,政府正全力以赴推进北都发展。北都关乎整体社会利益,全面发展会提供3 000公顷土地,以承载50万个新住宅单位供不同背景和阶层市民居住,亦会提供大量用地拓展产业,以及创造多元就业机会。发展北都是社会共识,亦是政府优次,而「丁厦」有其争议性,在社会内引发讨论会分散政府精力和资源,因此我们不认为现时应就「丁厦」予以考虑。
多谢主席。
完
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3分
香港时间12时5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