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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火器标识部分及《火器及弹药(火器标识)规例》于七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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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发言人今日(七月十七日)表示,政府将于明日(七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2025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及《火器及弹药(火器标识)规例》(《规例》),以全面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枝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枪枝议定书》)。《生效日期公告》及《规例》将于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

  发言人说:「《枪枝议定书》于二○○五年生效,旨在加强合法火器的管制,防止其转入非法管道,并促进缔约国之间的执法合作。《枪枝议定书》于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生效,要求将非法制造或跨境贩运火器、元件和弹药,以及伪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动火器上的标识订为刑事罪行。」

  政府于二○二五年四月二日将《2025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并于二○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获立法会通过。《2025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修订条例》)赋权予警务处处长,可以附属法例形式,订定火器标识的详细技术要求。除有关火器标识规定的部分(即《修订条例》的第8、9、10(1)、11、13、14、15(1)、(2)及(3)、16、17及18条)外,《修订条例》的其他部分已于二○二五年六月六日刊宪当天生效。

  ​发言人续说:「根据《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内与火器标识规定相关的部分,自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保安局局长现决定与火器标识规定相关部分,将会自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警务处处长亦订立《规例》,订定在特区制造或进口至特区的火器的标识要求,包括标识的位置、刻印的方式、标识的大小等;以及可豁免为进口火器打上标识的情况及相关要求。《规例》将同样于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

  政府下星期三(七月二十三日)会将《生效日期公告》及《规例》提交立法会,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2025年7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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