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5年气体安全(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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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现在提出九项政府修正案,修正《2025年气体安全(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3、5、6、9和14条,合共五条条文。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早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位议员的文件内。我现就这五条条文的修正作扼要的介绍:
第3条:优化「受规管氢气」的定义
第3条的修正案旨在优化《条例草案》中「受规管氢气」的定义。我们建议修改「受规管氢气」的定义原有「主要为氢气」的部分,即界定受规管的气体的氢气浓度按体积计须至少达50%,而其他成分作为一整体须属非易燃。
第5条:采用性别中立的提述
第5条的修正案旨在确保《条例草案》涵盖的条文采用性别中立的提述。我们建议废除在《第51章》第12条中所有带有性别色彩的提述,包括其中的「他」以及「he」,以性别中立的提述,即「该人员」及「the officer」取代。
第6条:删去「alternations」而代以「alterations」
第6条的修正案旨在修正《条例草案》英文文本,删去「alternations」改为「alterations」。
第9条:移除不必要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9(2)(c)条的修订建议是在《第51章》的相关条文中,以「只」字取代部首为「示」字的异体字「只」——是中文繁体字的「只」——方便市民在电子版香港法例搜寻相关法律条文。由于第8(2)(a)(iv)(G)条中包含「只」字的相关字句已在《条例草案》第4(11)条中被修订字句取代,在第9(2)(c)条的相关修订已不适用。因此,我们建议删去「8(2)(a)(iv)(G)及(4)(b)」而代以「8(4)(b)」。
第14条:修正「...not apply to or in relation to...」的双语表述
最后,第14条的修正案是关于修订《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6条中「...not apply to or in relation to...」的双语表述。我们在修订《第295章》第6条危险品的制造等所需的牌照的过程中,发现在英文文本中,「...not apply to or in relation to...」的意思没有在中文文本中明确反映出来,所以我们原本在修订《第295章》第6条时,除了废除「石油气」的字眼而代以「气体」,亦一并加入其他修订,务求令中、英文文本的意思达致一致及更加清晰。在详细考虑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后,我们建议修正《条例草案》的第14条,只对《第295章》第6条进行必要的修订,以尽量保留该条文原本中文文本的表述方式,即根据英文文本中「...not apply to or in relation to...」的表述,在中文文本加入「,亦不就该等危险品而适用」的条文。
法案委员会对上述各项修正案并无异议,我恳请各委员支持及通过有关修正案。
完
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2分
香港时间17时2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