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十二题:玩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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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文港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丘应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部分玩具(例如「鬼口水」、强力磁珠及水珠玩具等)存在安全隐患,例如美国在二○二三年录得6 000宗儿童因不慎使用水珠玩具而须紧急就诊的个案,更有一名十个月大的婴儿因此死亡;本港亦发生不少因玩具安全而危害儿童健康的个案。就玩具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香港海关(海关)(i)为执行《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条例》)而进行的主动巡查次数(包括线上及线下)、(ii)接获的举报宗数及其详情(包括在执法过程中检获的不合规格玩具名称及其危险性质)、(iii)向零售商和批发商发出的禁制通知书数字,以及(iv)因触犯《条例》而被定罪的个案宗数和每宗个案的刑罚为何;

(二)有否透过学校和急症室求诊数目等渠道作出统计,过去五年,每年本港儿童因不慎使用玩具而引致窒息、急性中毒及受伤的个案宗数;如有,每宗个案的详情(包括涉事儿童的年龄、该玩具的名称及有否被列入海关「不安全产品案例」名单(该名单),以及海关的跟进行动)为何;如否,会否考虑建立通报机制,以确保所有持份者(尤其是家长及教师)及时知悉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及儿童安全的玩具安全事件;

(三)鉴于根据消费者委员会在二○一九年八月发布的测试报告,12款「鬼口水」或黏土玩具的硼迁移量超出欧洲标准建议上限,若长时间接触或间接过量摄取该物质或会引致呕吐甚至影响生育能力,自该报告发布后,当局有否禁止相关带有健康风险的玩具在港销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据悉去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拟对水珠玩具实施更严格的规管,而目前市民仍可从线上或线下渠道购入该等水珠玩具及其他载列于该名单的玩具,当局会否考虑加强对相关产品的安全规管,以及禁止部分曾于海外引发致命意外的玩具在港销售;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确保玩具和儿童产品的安全,并根据《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条例》)(第424章),对制造、进口或供应本港使用的玩具和儿童产品的安全作出规管。

  《条例》订明,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或供应任何玩具,除非该玩具符合《条例》附表1所指明的其中一套安全标准(均为国际标准或主要经济体采用的标准)内全部适用于该玩具的规定。违反以上条文的人士首次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一年及罚款10万元,其后各次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及罚款50万元。

  政府一直留意有关安全标准的修订,以更新适用于在香港供应的玩具和儿童产品的标准。

  另外,《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附加安全标准或规定)规例》(《规例》)订明在本港供应的玩具,必须符合《规例》的规定,包括须附有识别标记(即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及适用于该玩具的双语警示或警告(即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任何警示或警告)等资料;以及须符合玩具所含塑化剂的浓度规定。

  作为《条例》的执法机关,香港海关(海关)主动在市面和网购平台上进行巡查,经风险评估后试购各类型的玩具和儿童产品,交给政府化验所进行安全测试。另外,海关会对接获的投诉及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转介个案作出调查,因应事实和证据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并且积极跟进从不同来源所得的有关怀疑不安全玩具及儿童产品的资料,包括传媒报道、内地或海外个别玩具和儿童产品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境外执法机关和产品安全组织发布的产品安全消息等。

  就问题的各部分,经谘询海关后,现回覆如下:

(一)由二○二○年至二○二四年,海关共接获68宗关于玩具的投诉,进行共超过7 920次巡查及特别抽查,并就127宗个案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海关向14宗个案的涉事人或公司提出检控,全部被告(包括六间公司和八个人)均被定罪,法庭判处罚款金额由3,000至32,000元不等,涉及的玩具种类包括灯笼、萤光棒、心型萤光玩具、弹射玩具、拼图玩具、膨胀珠玩具、挤压玩具、磁石玩具、拼接地垫、吹泡泡玩具及玩具咪高峰。此外,海关发出了32份禁制通知书,禁止有关人士在指定期间内供应相信为不安全的产品,以及94封书面警告。与此同时,海关亦在边境管制站进行了45次突击检查,打击不安全的玩具和儿童产品进口香港。按年份分类的相关数字表列于附件。

(二)现时,海关没有透过学校和急症室求诊数目等渠道就儿童因使用不安全玩具而引致受伤的个案作出统计。就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转介的个案,海关会适时作出跟进调查。

  一直以来,海关十分重视并透过多个渠道,向市民和商户发放有关玩具安全的信息,包括:
 
  • 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安全问题的玩具,即时发放新闻公报,并在调查完成后把相关资讯列入海关网页内的「不安全产品案例」中;
 
  • 致力向商户作出合规推广,协助商户了解《条例》有关玩具安全的要求;及
 
  • 与卫生署一起举办有关玩具安全的公众讲座,并到学校向学生和家长举办讲座,派发有关《条例》的小册子,以及介绍和分享玩具安全的资讯。

  海关没有计划设立特定的通报机制。

(三)就消费者委员会在二○一九年八月发布的测试报告中,有「鬼口水」或黏土玩具的检测样本的硼迁移量超出欧洲标准建议的上限,海关接获转介后随即在各区巡查,在市面发现并试购四款不同品牌的「鬼口水」或黏土玩具作安全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所有样本均符合《条例》内订明的安全标准。但海关发现其中一款「鬼口水」玩具未能符合识别标记及双语警示或警告的要求,涉嫌违反《条例》的规定,于是采取了执法行动,向涉案的零售商发出书面警告。

(四)根据《条例》,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在供应水珠玩具时,须符合《条例》附表1所指明的三套玩具标准(即国际标准ISO 8124、欧洲标准BS EN 71和美国材料及试验学会标准ASTM F963)中任何一套标准内全部适用于该玩具的规定。

  海关留意到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拟对水珠玩具实施更严格的规管,但相关更严格的规管并未立法。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境外执法机构和产品安全组织就玩具产品安全标准的最新要求,适时更新或修订《条例》的附表。

  现时,就怀疑不安全的水珠玩具,海关一直在各区进行巡查及试购作安全测试,以确保进口及在本地供应的玩具达到合理的安全程度。由二○二○年至二○二四年,海关就水珠玩具进行共29次巡查或特别抽查,接获三宗关于水珠玩具的投诉,并就两宗个案立案调查。其中一宗个案涉及水珠玩具的膨胀幅度超出安全标准并欠缺识别标记和双语警告标签,涉事人被法庭判处罚款。另一宗个案涉及欠缺识别标记及双语警示或警告的水珠玩具,海关向涉事公司发出书面警告。



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