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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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首先,十分感谢本月初在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各位议员就政府的立法想法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虽然大家的意见未必完全一致,甚至有时看似尖锐,但这正正反映出议会的宝贵之处,就是大家代表着社会不同界别、不同阶层、不同声音,在议会上按各自观点和理念尽情各抒己见,但出发点依然是为香港好,为香港社会繁荣安定发展、由治及兴而共同建言献策,诚属可贵。
因应大家的不同意见,政府在会后亦有作出周详审慎考虑。考虑到政府在终审法院的裁决下,始终有着不可减免的积极义务,须于法院给予的两年限期内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得到法律承认。为显示特区政府对维护香港法治的决心从不动摇,以及对终审法院裁决的充分尊重,政府遂决定按计划向立法会提交本《条例草案》,并希望得到议会的支持通过。
就今次政府推出的法案,我希望在此重申几点重要原则。首先,有不少立法会议员以至坊间评论,都表示对拟议设立的同性伴侣关系承认机制感到十分忧虑,担心会对传统「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造成严重冲击,甚或一旦缺口被打开,最终必然会走上同性婚姻的道路。对此,政府一再郑重强调,事实是终审法院已一致判决确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所保证和保障的婚姻宪法自由,只限于异性婚姻,并将同性婚姻排除在外。而现时建议设立的法律承认机制,亦只限于同性伴侣关系,绝对不等同于男女婚姻关系。这些都是十分清楚而明确的,绝对没有任何转圜的余地。而作为负责任的特区政府,我们当然会坚定严格按照《基本法》,以「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作为特区唯一的合法婚姻制度,并会坚守这制度不会让任何政策或政策方针有所偏离。我们理解大家在这方面的忧虑,但同时亦希望大家对政府有信心,政府必定会坚守《基本法》所保障的传统婚姻制度,尽一切努力不会让其有所逾越。
第二,正如行政长官昨日在记者会上所说:「法治是香港经济、投资者信心和赖以成功的基石,违反法治,后果严重」。诚然,我相信没有人会质疑法治对香港的重要性,我们国家亦一直强调须以法治国。「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没有法治法度,又何来规则准绳,更遑论维持社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香港从来都是个法治城巿,同时亦因为我们的高度法治化和与世界法治接轨而促使我们成为闻名世界的国际大都会。而今次终审法院的裁决,亦是按照我们引以为傲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精神,以《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的相关规定,合法合宪地行使终审权而作出的。而这终审裁决绝对有法律效力并对政府具有约束力,政府绝不能违反法庭裁决,而必须履行相关的积极义务,否则就是违反法治,破坏香港的成功基石。因此,即使个别人士可能对个别法官的裁决有不同看法,但亦应尊重法治、尊重法院按照现行司法制度而作出的合法裁决。我相信各位议员都是明理之人,必定能够明白个中道理和轻重之分。
第三,按照终审法院的裁决,虽然特区政府有积极义务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并制订伴随的适当权利和责任。但同时,法院亦明确表示,在制订相关承认框架时,包括当中所包含的具体权利和责任,政府和立法机关享有弹性的酌情空间。此外,不同国家或地区亦可按照其宪制传统、法律程序和社会价值观去发展其法律。因此,在制订相关法律承认框架时,我们已作出详细研究和审慎考量,一方面符合法庭的裁决要求,满足有关人士的「基本社会需求」,以履行特区政府的积极义务;同时亦顾及香港的实际情况、社会整体利益和公众期望,取其平衡,务求形成一个「最大公约数」,尽量为各方所接受。我们当然明白,在这点上确实很难做到每个人都满意的程度,毕竟现实上社会确切存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这是客观事实,但我们仍相信现时的方案已经取得合理平衡。而在社会包容共济、融和团结的前提下,我们亦希望议员们可以客观持平,实事求是地对本《条例草案》作出专业审议。
至于《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我在上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已作出详细介绍,另外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亦已详细阐述,因此我在此就不再费时重复,但我希望重申两点政府立场。
首先,有个别评论指,政府要求同性伴侣须在外地注册后才可在本港进行登记,会为有关人士带来不便和不公。这点我在上次委员会会议上已作出详细解说。制订这项要求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在登记时须确认有关关系为已作出承诺及稳定的关系,而建议的做法可提供客观的准则和清晰的验证,在行政执行上较为可行;而对登记人而言,亦可减少在核实过程中可能带来的不便。因此,我们认为有关做法是合适的,亦不会对登记人造成太大的困难。
另外,亦有个别评论指,政府给予同性伴侣的权利不足,甚至有违终审法院的裁决。我想再次强调,法院的要求是我们须履行积极义务,让同性伴侣受到法律保护免其私生活受到侵扰。而我们目前的方案,一方面设立法律承认机制,让同性伴侣在透露其同性关系时免却其私人生活受到干扰,同时亦给予核心权利,让同性伴侣可满足「基本的社会需求」。这已是符合法庭的要求,至于具体权利的制定,法院已明确表明行政及立法机关是有弹性的酌情空间,而我们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和整体利益作出考量和制订,是绝对合理和合法的。
政府深切明白到今次推出的方案具争议性,这是不争事实。然而,为维护香港的法治、尊重终审法院的裁决以及履行我们的积极义务,政府亦以敢于承担,勇于作为的态度推出《条例草案》,这亦充分彰显了现届政府遇事不避难的作风。我们希望议员们能实事求是,以理性持平的态度,聚焦审议今次《条例草案》,我们更欢迎议员就《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宝贵建议,以优化和完善方案,让行政机关及立法会各司其职,妥善落实我们在《香港人权法案》下的积极义务。
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同性伴侣关系登记条例草案》。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争取尽快通过《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