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长谈建议修订《监狱规则》(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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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各位市民、各位传媒朋友,大家好!维护国家安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根据《5.28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特区政府有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达到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监狱规则》已经有超过70年的历史,基于国安考虑,以及已经过70年,我们需要检视《规则》是否需要更新。今次的法例修订最主要在三方面:
第一,要强化惩教署整体执法效能;
第二,加入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元素;
第三,令《监狱规则》更合时宜。
为达致上述政策目的,我们建议就《监狱规则》的相关条文明确赋予惩教署可基于特定目的,因应不同的情况对相关安排施加有需要的限制、条件或禁止,以防止有人滥用《监狱规则》的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威胁监狱的保安、秩序及纪律,或妨碍在囚人士更生。我们称这些为特定目的或主要目的。这些主要目的包括以下五个:
(一)维护国家安全;
(二)防止罪行发生;
(三)令在囚人士改过自新;
(四)保障任何个人的人身安全;或
(五)维持监狱的保安、秩序及纪律。
其实这些法例改动与其他世界大部分地方一致,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做法相若。
为了达到我刚才所说的目的,惩教署署长有权就某些探访,加以一些限制。我们回看二○一九年,当时有不少所谓「探监师」,这些人为了继续燃烧一些囚犯对政府的仇恨、不满而去探监,他们滥用朋友的身分。这次法例改善后,(探访)最主要看看是否切合刚才所说的五个目的。
另外,就专职教士而言,现时他们可以随意探访在囚人士。我们发现有人滥用的情况,所以在新的规定下,只要这些专职教士未能符合我刚才所说的五个条件,惩教署署长有权拒绝其探访。我想强调,囚犯的宗教自由是不会受影响的,因为只有特定指明的专职教士不能探访,在囚人士可按其意愿,再要求其他专职教士探访,因此对其宗教自由是绝对不会有任何影响。同样地,在澳洲、新西兰亦有相关条文。宗教界的立法会议员亦已表明,这对于宗教自由不会有任何影响。
另外,对于一些法律代表,我们亦可基于我刚才提及的五个原因施加限制。由于在囚人士会见律师的权利是一种较大的权利,所以除了惩教署署长或人员认为因上述五个原因而不能够探访外,我们施加这条款时,必须要获得裁判官手令,将情况告知裁判官,并经其同意发手令,我们才能拒绝特定的法律代表的法律探访。同样地,这些在囚人士依然有权选择与其他由其指定的法律代表会见,所以不会对他们选择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有任何影响。
另外,我们今次亦取消了在监狱内一些未判刑的囚犯进食「私饭」的安排。其实进食「私饭」的安排有数个很大的风险。首先谈谈法例,最初源于英国演变而来,但其实于一九八八年英国已取消了相关条例,不再有进食「私饭」的安排。而我们看看世界上很多地方均没有进食「私饭」的安排,因为会带来数个风险。第一是特权的风险,可能会有人利用进食「私饭」这个特权去影响其他在囚人士,让其有特别的权利。第二,是保安的问题。曾有案件涉及「私饭」内放置毒品,甚至其他违禁品。惩教署人员要花大量时间和资源,就每一个「私饭」作详细检查,才能让囚犯享用。第三是涉及健康问题。由于我们不能确定该些食品的制作过程是否安全稳妥,又或营养是否足够,会否偏肥,因此我们认为这是不理想的。所以我们在新的条例内修改了「私饭」(的安排)。
另外,我们也有一些令条例更合时宜的改动,例如,现时法例内有一些名为「指名的人」,包括区议员、立法会议员或行政会议成员和太平绅士等,可以有一些公务探访,而他们的信件内容不受检视。但随着区议员角色的改变,另外我们发觉在二○一九年时,很多人滥用区议员的身分,作出很多不利我刚才所说五类目的的工作,所以我们亦会将区议会的议员从「指名人士」的名单内剔除。
我想强调我刚才所说的一切新改动,都是其他世界各地,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都有相关条例。我们所建议的方案都是合情、合理,(符合)必需性和相称性。同时,我们在制订过程中,已经有适当的保障措施。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和保障个人权利之间,已经有一个最好和最合理的平衡。
而刚才在保安事务委员会内,所有发言的议员均表示支持我们提出的法例改善、改革。我们现在会全力争取「早一日,得一日」修订《监狱规则》。我们亦会按既定程序向立法会提交文件,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方式处理这个条文,亦会在刊宪当日立刻生效。多谢各位。
记者∶禁止探访方面,有否上诉机制?上诉程序为何?候审在囚人士不能穿着「私服」和进食「私饭」方面,会否担心造成未审先判的形象?信件方面剔除区议员,提到二○一九年的事件,但现时区议会已完善地区治理,觉得现时的风险是如何?
保安局局长∶首先就惩教署署长施加的探访限制,其实有不同申诉渠道。一般而言,命令由院所监督发出,有不满的话可向惩教署署长提出申诉,另外亦可向申诉专员申诉,亦可透过探监的太平绅士申诉,或用法律程序申诉亦可以。
第二,就「私饭」和「私服」,刚才已提到,世界各地大部分地方现已没有这些特权。为何很多地方都取消未判刑覊押人士(的这些特权)?因为这实际会带来风险,包括特权的风险,在里面利用进食「私饭」的特权;另外,透过衣服或食物带违禁品入内,我们需要浪费大量资源处理这些物品。你刚才提到关于衣服的问题,由于已判刑的囚犯和等候上庭的覊押人士是穿不同衣服,不会造成混乱,能分辨出哪些是已判刑的在囚人士,哪些是未判刑、仍在等候上法庭的人,所以不会存在你所说的问题。
有关(剔除)区议员,最主要是(区议员)职能已改变。现时区议员最主要在地区做谘询或服务角色,这是区议员现时最主要的定位,所以我们认为无需要与囚犯有接触联络。
记者:条例修订了之后,是否会有追溯力?例如一些审理中的国安案件,署方会否因为这个条例修订,而不再让被告与相关律师见面?如果会的话,会否对被告不公平?第二条问题是修例提及赋予裁判官在特定情况下发手令,如果授权惩教署限制在囚人士和指明的法律代表例如律师、神职人员见面的时候,例如陈日君这些泛民比较接触得多的神职人员,是否没有权再去探访?谢谢。
保安局局长:首先,条例是没有追溯力的。当条例生效的那日开始,我们才可以根据刚才所说惩教署署长认为该人不符合该五个条件(作禁制),如果是法律代表的话,更加要向裁判官申请手令才可以作出相关禁制。这个是没有追溯力的。
另外,有关发出禁制令或向法庭申请手令,最主要针对个别案件,个别人士我就不在此评论。最主要是(该人士)究竟有没有切合我刚才提出那五个目标,即他/她是否不利于国家安全?会否与罪案有关?会否与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有关?会否与更生有关?会否与惩教署的管治有关?这些是我们最主要的考虑。
完
2025年7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40分
香港时间19时4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