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制订个人资料保障制度框架,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议员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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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江玉欢议员动议的「制订个人资料保障制度框架,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首先,感谢江玉欢议员提出「制订个人资料保障制度框架,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挑战」的议案,以及林新强议员、邱达根议员和李镇强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国家一直提倡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及监管两者相辅相成。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人工智能发展和监管进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全面推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赋能应用,完善人工智能监管体制机制,牢牢掌握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主动权」。早在二○二三年十月,国家已经发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强调在研发及应用人工智能的同时,亦须保障个人私隐及数据安全,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特区政府明白在推行人工智能项目和服务时须顾及道德考虑的重要性,并一直推动人工智能的「管」与「用」有机结合。
为引导人工智能健康、安全、有序发展,数字政策办公室(数字办)在二○二三年就《人工智能道德框架》进行更新,为政府决策局和部门就开发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技术及应用方案提供清晰指引。因应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最新发展,数字办又在二○二五年发布《香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及应用指引》,为技术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及服务使用者等构建一套符合香港情境、平衡创新发展与道德责任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
政府十分重视在应用人工智能的技术时对个人资料私隐的保护。在现有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已可有效应对人工智能系统使用个人资料时可能引发的私隐争议。《私隐条例》属「科技中立」的原则性法例,对采取不同科技手段(包括人工智能)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均适用,相关规定亦反映国际认可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原则,为香港提供健全的个人资料保障制度框架。机构在开发及使用人工智能时若涉及处理个人资料,便须遵守《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及六项保障资料原则,以确保处理个人资料的整个流程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
同时,私隐专员公署(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一直积极从多方面推广人工智能治理理念,推动人工智能发展与个人资料私隐保障的相互平衡,包括发布指引、进行调查、展开循规审查、进行推广和教育工作,以及推动国际层面合作等。
私隐专员公署分别在二○二一年和二○二四年发布《开发及使用人工智能道德标准指引》和《人工智能(AI):个人资料保障模范框架》。两份指引皆参考了国际认可的原则及最佳行事常规,并落实「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治理理念。公署于两份指引中建议的三项数据管理价值以及七项人工智能道德原则(如互惠、有益的人工智能、可靠、稳健及安全等),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所包含的关于发展、安全、治理、普惠等方面的理念主张一致。公署在二○二五年进一步发布《雇员使用生成式AI的指引清单》,协助机构制定雇员在工作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内部政策或指引。
为了在人工智能的私隐保障及安全的国际协作中发挥更具战略性的作用,私隐专员公署亦积极深化与国际伙伴的交流合作,包括适时采取环球联合行动,例如发表决议、国际声明、指引等,或就AI相关的私隐议题进行研究,共同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私隐挑战。总括而言,特区政府一直致力促进创新科技的发展,并决心成为国际创新科技中心。而人工智能更是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定当采取各种适当政策及措施,确保人工智能快速、安全、稳妥地发展成长。
主席,我期待听取各位议员的宝贵意见,并稍后再作回应。多谢主席。
完
2025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