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强烈谴责对《香港国安法》的抹黑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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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今日(六月三十日)就外国政客、反华组织及不同媒体,在特区迎来《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五周年的重要日子,别有用心地攻击及妖魔化该部法律及特区其他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并且就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发表诬蔑抹黑及言论,表示强烈谴责和反对。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该等反中乱港分子、组织或媒体以偏概全、哗众取宠,对《香港国安法》的重大历史意义及其对香港特区带来的积极影响视若无睹,反而扭曲事实、抹黑香港特区和《香港国安法》,甚至企图干预在香港特区法院进行的刑事审讯,妨碍司法公正;但对其自身国家及其他国家政府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严厉执法,却不曾置喙,这全然是卑劣政治操作,必须严厉直斥其非,以正视听,并让世人看清其不顾廉耻的『双重标准』。」
 
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正面作用

  发言人强调:「国家安全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头等大事。每个国家都会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这既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下,每个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也是国际惯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会引起极其严重的后果,必须及时采取行动,有效防范和制止此类行为和活动。没有一个国家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袖手旁观。任何妄顾事实而以失实言论抹黑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都是伪善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不得人心。」

  「过去一段长时间,外部势力透过其代理人在香港进行渗透破坏活动,更策动二○一九年的『黑暴』和港版『颜色革命』,使『一国两制』几乎毁于一旦。《香港国安法》的出台实施,止暴制乱,效果立竿见影,让香港社会迅速回复稳定;去年,香港特区切实履行宪制责任,在社会广泛共识下订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完善了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使香港得以从『由乱到治』走向『由治及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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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势力『以港遏华』的图谋无法得逞,只好抹黑诋毁《香港国安法》。但事实摆在眼前,香港市民和国际投资者的眼睛都是雪亮的。《香港国安法》实施五年多以来,恢复了香港市民在『黑暴』期间无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以及让广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经济活动迅速回复正常,营商环境得以恢复并不断提升。根据《2025年世界竞争力年报》,香港的排名跃升两位至全球第三;香港在全球国际金融中心中位列三甲,并在全球首次公开招股市场中位列前四名。这些国际认可的成就都是建基于《香港国安法》及其他特区相关法律和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为香港社会带来的自由、安稳,亦给予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和企业充足的信心在香港发展业务,及善用香港『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开拓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在内的内地广大市场。」
 
保障权利和自由

  发言人表示:「事实上,人权在香港一直受到《宪法》和《基本法》的坚实宪制保障。《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条亦清楚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

  「然而,和世界其他地方一样,很多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清楚订明,在有必要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情况下,可以依法限制部分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

  「事实上,法庭已经阐明了行使权利和自由的界限。上诉法庭在谭得志案的判决指出,『煽动意图』的定义与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一起正确阅读时,清晰显示,批评政府、司法行政包括法院判决,或参与辩论或提出对政府政策或决定的异议,无论多么强烈、有力或尖锐,都不构成煽动意图,这进一步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论之间的区别。」

法治固若金汤

  发言人强调:「香港法治固若金汤、历久不变。《香港国安法》第五条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2条明确订明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订明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精准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清楚订明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和刑罚。香港特区执法部门一直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人士或单位的行为而采取执法行动,与涉事人士或组织的政治立场、背景或职业无关。」

  「律政司按《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依法独立作出检控决定,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在有充分证据令案件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才会提出起诉。」
 
审讯公正及时

  发言人指出:「在《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及《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对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公平审讯的权利。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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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构、律政司和执法部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严格遵循《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确保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时办理』。每宗案件由提出检控直至审讯之间所需的时间,视乎多项因素而定,例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被告人是否需要时间征询法律意见以考虑答辩、辩方是否需要翻译文件、或辩方是否按法例赋予的权利提出需要在审讯前先处理的申请等。所有申请皆会根据既定程序办理,并完全依从正当程序。」
 
关于黎智英案

  发言人强调:「近日外国政客、反华组织及不同媒体仍持续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其羁管安排说三道四、更作出种种颠倒是非的荒谬评论,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特区政府已经一而再、再而三指出,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企图利用政治力量或媒体或任何其他手法干预香港特区的司法程序,以促使任何被告人不能获得应有的公平审讯,都是破坏香港特区法治的行为,应予谴责。倡议某种背景的人或组织不应就其违法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给予其犯法特权,妨碍司法公正,完全违反法治精神。特区政府强烈敦促所有外部势力立即停止干预特区的内部事务和特区法院独立行使的审判权。」

  「至于有关黎智英的羁管安排,特区政府重申,惩教署一直致力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安全、人道、合适和健康的羁管环境,并设有现行机制,包括透过独立访客(即太平绅士)定期巡视的安排,以确保在囚人士的权利获得保障。惩教署处理黎智英相关事宜,一直严格按照机制行事,与其他在囚人士无异。为某囚犯的利益或为维持秩序或纪律,惩教署署长根据《监狱规例》第68B条可作出有关囚犯不应与其他囚犯交往的安排(即所谓的『单独囚禁』)。有关安排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和福祉,可由该囚犯自行提出要求、由惩教署署长依法考虑后审批,或由惩教署署长根据法律规定及程序,在考量了相关的因素后而作出。必须澄清的是,有关黎智英与其他囚犯中止交往的安排,一直是根据黎智英的意愿并由惩教署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依法安排的。黎智英的代表律师亦早已公开澄清,表明黎智英在狱中获适切治疗及待遇。不少就黎智英案説三道四的反华分子,以『捍卫新闻自由』自居,却不断就黎智英的羁管安排和健康情况捏造和歪曲事实,这恰恰是对新闻自由的亵渎。」

  发言人重申:「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肩负其宪制责任,并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亦会继续坚定不移地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不断谱写『一国两制』实践新篇章。」



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