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或续期本地合格证明书的新要求今日起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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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548D章)规定所有本地船只的操作人员均必须持有本地合格证明书。
为提高海上安全,海事处现修改申领或续领本地合格证明书的资格,引入健康证明书要求,以确保本地合格证明书持有人体格适合操作船只。有关健康证明书的要求涵盖两类人士:第一类涉及所有新申请或续领任何级别的本地合格证明书的人士;第二类只涉及操作载客船(即第I类别船只)以及运载气体、有毒液体物质、石油等运输船(即第II类别内指定类型船只)(统称「高风险船只」)的船长和轮机操作员。
所有新申请本地合格证明书及续领本地合格证明书的人士,在提交申请表时,均须向海事处一并提交由认可医生所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本地合格证明书一经发出,其有效期在持有人年届65岁时方告失效。本地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在年届65岁后,如欲续期其证明书,将须每三年接受并通过健康评估。当持有人年满71岁后,则须在每年通过健康评估后,方可续期。
考虑到操作高风险船只的海上安全风险相对较高,所有操作高风险船只的船长和轮机操作员须每五年接受一次健康评估,以确保其身体情况适合操作有关船只。操作高风险船只人员在获发健康证明书后,须向海事处提交该证明书副本以作记录。海事处会在有关高风险船只的运作牌照上附加牌照条件,以实施相关健康证明书要求。
海事处已就有关新安排及细节要求广泛谘询业界,并获得各持份者,包括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商会、工会以及渔民联会支持。海事处将会继续以不同渠道向本地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宣传新要求。
有关申请或续期本地合格证明书最新要求的详情,包括认可医生名单、健康评估表格、本地合格证明书考试规则及相关海事处布告,可浏览海事处网页。
完
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05分
香港时间15时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