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局和证监会就规管数字资产交易及托管服务的立法建议进行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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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投资者和管控风险,并同时促进香港数字资产生态圈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一直密切留意市场的发展情况,并与业界紧密沟通,以持续检视和优化香港对数字资产活动的规管框架。
就此,财库局在去年二月至四月就数字资产场外交易服务提供者设立发牌制度的立法建议进行公众谘询。因应收集到的意见,财库局联同证监会调整了立法建议,并藉今日展开的公众谘询,就其框架和主要内容收集各持份者的意见。
经调整的立法建议涵盖数字资产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以及数字资产托管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在拟议的两个发牌制度下,证监会将担当标准制订者,负责制订适用于持牌和注册数字资产交易和托管服务提供者的规管要求,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则会担当前线监管机构,监管已注册为可提供相关服务的银行及储值支付工具。证监会和金管局会获赋权,以根据法定要求实施该制度。
拟议的发牌制度重点如下:
(一)数字资产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
*任何人如在香港从事提供数字资产交易服务的业务,须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
*不论有关的数字资产交易服务是透过实体店及/或其他平台提供,其涵盖范围均包括:简单的交易服务(例如规模较小、涉及不同数字资产之间的兑换服务;以及数字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以及较复杂的服务(例如经纪活动、大宗交易活动,以至顾问或资产管理人从事的其他活动);
*提供数字资产交易服务的持牌人或注册人需要符合适当人选的评定准则,以及一系列的规管要求,包括:财政资源、知识和经验、风险管理、财务汇报和披露、业务操守、资料及通知、备存记录、妥善保障客户资产和保障投资者的措施等;及
*发牌制度将于相关法律条文生效当日全面实施,不设「被当作已获发牌」的安排。
(二)数字资产托管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
*任何人如在香港经营提供数字资产托管服务的业务,须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提供数字资产托管服务的业务的定义是,以业务形式代客户保管(i)数字资产;或(ii)能转移客户数字资产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私人密钥;及
*与数字资产交易服务一样,经营提供数字资产托管服务的业务的持牌人或注册人需要符合适当人选的评定准则,以及一系列的规管要求,包括:妥善保障客户资产、财政资源、知识和经验、风险管理、财务汇报和披露、业务操守、资料及通知,和备存记录等。同样,发牌制度会在相关法律条文生效当日全面实施,不设「被当作已获发牌」的安排。
谘询文件已上载至财库局和证监会的网页:
*数字资产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www.fstb.gov.hk/fsb/tc/publication/consult/doc/VADEALING_consultation_paper_tc.pdf /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onsultation/doc?refNo=25CP6)
*数字资产托管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www.fstb.gov.hk/fsb/tc/publication/consult/doc/VACUSTODY_consultation_paper_tc.pdf/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onsultation/doc?refNo=25CP7)
财库局局长许正宇表示:「我们昨日刚发表了《香港数字资产发展政策宣言2.0》,今日随即便就设立数字资产交易和托管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展开公众谘询,正正是要向公众传达一个重要的信息,那就是我们在全力建设香港成为全球领先数字资产中心的同时,也必定会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保障。拟议的发牌制度可为我们提供稳固并以投资者和消费者保障为核心的基础去构建全面的数字资产规管框架。此举将贯彻我们致力让香港的数字资产生态圈在一个风险可控的环境下持续及负责任地蓬勃发展的理念,从而以高巿场可信度为本港的实体经济和金融巿场带来实质效益。」
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表示:「是次就交易服务和托管服务提供者引入监管制度的建议,将能构建完整的数字资产生态系统,对于机构与零售投资者来说,这系统既安全可靠又活力充沛。为平衡行业发展和稳健的投资者保障,本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携手合作,致力将香港打造成一可靠、可持续发展且结合全球流动性的平台。我们亦会与业界持份者竭力保持紧密合作,以扩大市场参与,使香港的市场生态得以更蓬勃地发展。」
财库局和证监会欢迎公众及持份者就拟议的发牌制度提供意见,并于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或以前透过邮递(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24楼)或电邮方式将意见送交财库局:
*数字资产交易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vadealing-consult@fstb.gov.hk
*数字资产托管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vacustody-consult@fstb.gov.hk
财库局和证监会在谘询期间也会与相关业界会面,收集意见。
注:「数字资产」一词包含「虚拟资产」。由于「虚拟资产」一词在现行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中有其法律定义,因此是次公众谘询的谘询文件会沿用「虚拟资产」一词,但政府将检视在法例上应否使用其他词语取代「虚拟资产」以更好反映此资产类别的性质,并与国际市场的理解保持一致。
完
2025年6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0分
香港时间17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