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被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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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委员会命令对该承建商罚款十七万元;而其获授权签署人则被谴责。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亦须支付纪律委员会及屋宇署合共十四万八千二百元的研讯费用。
纪律委员会于六月十日颁布的书面裁决及命令今日(六月二十日)在宪报刊登,详情载于以下连结: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52925/cgn202529253644.pdf
有关个案涉及元朗大树下西路一个建筑工程地盘。屋宇署经调查后,发现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知悉在该地盘内所有独立屋和会所的地面层之下建造的混凝土墙属僭建物,严重偏离批准图则。鉴于有关调查结果,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3(1)条及13(3)条的规定,通知纪律委员会考虑向该承建商及其获授权签署人采取纪律行动。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根据《建筑物条例》,若注册承建商在建筑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为不当,可被纪律处分。
完
2025年6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香港时间11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