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5年建筑物能源效益(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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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5年建筑物能源效益(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现在提出七项政府修正案,修正《2025年建筑物能源效益(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3、6、16、17和19条,以及新增第7A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早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位议员的文件内。七项修正案按内容大致可归纳为三组,我现作扼要介绍:
 
(一)「数据中心」的定义
 
  第一组修正案旨在优化《条例草案》中「数据中心」的定义。我们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3条,说明「数据中心」的定义为「主要为提供数据储存、数据处理及分发服务而在安全及受控制的环境放置和操作电脑系统、伺服器、电讯设备及相关支援组件的地方」,并于附注中列出相关支援组件的例子。经修正后的定义説明了「数据中心」应该包含的元素,并排除了纯粹用作贮存有关设备的地方和只存放上述任何一种设备的地方。
 
(二)指明建筑物拥有人及/或相关政府部门首长在豁免进行能源审核的条件不再适用时须予跟进的事项
 
  第二组修正案的目的,是指明建筑物拥有人及/或相关政府部门首长在豁免进行能源审核的条件不再适用时须予跟进的事项。《条例草案》第6条设有条款,容许机电署(机电工程署)署长应政府某部门首长的书面意见,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豁免建筑物进行能源审核。因应法律顾问和法案委员会就豁免实际操作提出的意见,政府全盘检视了《条例》第4部的现有和拟议新增豁免进行能源审核的条款,并建议在《条例草案》新增第7A条,阐述相关要求,包括:
 
(a)相关拥有人及/或政府部门首长须向机电署署长送交书面通知;
 
(b)在豁免条件不再适用后的12个月内,相关拥有人须安排就该建筑物的中央屋宇装备装置进行能源审核;
 
(c)机电署署长可应拥有人的书面申请延长进行能源审核的期限;以及
 
(d)违反这项能源审核规定的罪行和适用罚则。
 
(三)技术性及草拟行文修订
 
  最后一组修正案属于技术和草拟行文修订。首先是删除《条例草案》第6条中就「国家安全」定义的提述。根据律政司的最新法律意见,「国家安全」一词的涵义已在《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条中界定,该词的涵义与《条例草案》中的提述相同,因此无需重覆界定。这项技术修订对《条例草案》和经修订《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条例》)的法律效力并无影响。
 
  其次是《条例草案》第16和17条关于「社区建筑物用途而占用的建筑物」和「市政建筑物用途而占用的建筑物」的双语表述。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政府将提出行文修订,使这些词汇的文意更畅达易明。
 
  最后,政府建议就《条例草案》第19条作相应技术修订,以配合对第3条中「数据中心」的定义。
 
  法案委员会对上述七项修正案并无异议,我恳请各委员支持及通过修正案。



2025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