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数码平台食物外送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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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的答覆:
 
问题:
 
  有意见认为,香港数码平台(平台)食物外送员得不到各项劳工保障,情况落后于内地及西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去年十一月表示,会建议加强保障平台工作者的方向,当中「可能会包括以立法形式才能落实的建议」,当局正考虑的保障范围与立法细节为何,以及预计何时向本会提交立法建议;
 
(二)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是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当局有否参考该等案例制订有关保障路向;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据报,有内地企业为平台外送员缴纳「五险一金」,令其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保障,当局有否推动在港平台企业效法,例如为平台外送员作强制性公积金供款?
 
答覆:

主席:
 
  政府关注数码平台工作者(平台工作者)的保障,并已成立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及劳工团体代表的联络小组,共同探讨加强保障平台工作者的合适方案。就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劳工处去年完成统计调查及进行谘询,包括主题性住户统计调查及访问平台工作者的意见调查,以及举行焦点小组会面,搜集有关平台工作者工作情况的数据和他们对保障事宜的意见。上述调查的结果显示,平台工作者最关注因工受伤的补偿事宜。此外,劳工处去年十一月亦曾举行集思会,让政府、平台公司、劳工界、学者及保险业界代表就如何保障平台工作者,包括他们因工受伤的补偿事宜,表达及交流意见。
 
  综合上述调查及从不同途径搜集的数据和意见,政府将于今年内提出进一步改善平台工作者权益的方案,并会考虑以立法方式加强保障平台工作者。政府会继续通过联络小组与平台公司及其他持份者推进保障平台工作者的工作。
 
(二)政府已检视内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理解法院根据平台公司与劳动者存在的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在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基础上,界定平台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由于每宗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法院仍需对每宗个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裁决。
 
  在香港,法庭案例亦已定出一系列考虑因素,分辨一名人士的身分属自雇人士、独立承包商还是雇员。有关因素包括被指称为雇主者对被指称为自雇者的工作是否有控制权;以及被指称为自雇者的人士可否聘用帮工、是否自备工作所需的器材或工具、是否需负上财政风险等。如果双方实质上存在雇佣关系,即使雇主声称雇员为自雇人士或承包人,仍须就该名雇员履行劳工法例下的责任,包括承担触犯雇佣权益条款的刑责。
 
  我们会继续留意内地及其他地方有关保障平台工作者的政策及措施,并研究如何因应本地情况拟定合适的政策,加强保障平台工作者。

(三)据劳工处了解,香港的平台公司普遍已为其平台工作者购买个人意外保险,以及为他们提供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安全资讯,预防及减少意外发生。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年龄介乎18岁至64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获豁免人士除外),必须参加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如平台工作者属于《雇佣条例》定义的雇员,平台公司作为雇主须为这些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并安排雇主和雇员作出强制性供款。如平台工作者为自雇人士,则须自行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及作出强制性供款。  
 
  政府会继续通过联络小组,鼓励平台公司采取合适的措施,改善平台工作者的福利。



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