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稳定币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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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政府在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向立法会提交《稳定币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及后成立的法案委员会召开了六次会议详细审议了各条文,亦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及建议,共同为在香港设立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以及便利业界及香港虚拟资产生态圈的有序健康发展而努力。在此,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邱达根议员、副主席何敬康议员、其他13位参与法案委员会的议员以及其他刚才发言的议员对《条例草案》和我们的修订的支持。
《条例草案》加强虚拟资产活动的监管框架,透过风险为本及具弹性的要求平衡规管和市场发展需要,以在发挥虚拟资产及其相关科技可带来的效益同时,应对其潜在风险并确保用户有足够的保障。
随着政府透过修订《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确保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符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国际标准,以及保障投资者,发牌制度已于二○二三年六月实施,现时共有10家交易平台获发牌照。
根据拟议的发牌制度,任何人进行以下受规管的稳定币活动,均须获取牌照:
(i)在香港进行发行法币稳定币的业务;
(ii)进行发行港元稳定币的业务;或
(iii)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其法币稳定币的发行。
在制定拟议的监管框架时,我们依循国际标准,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建议,建立一套既切合本地情况,亦与国际标准与惯例接轨的监管制度。
监管制度的重点包括以下三项:
(一)储备方面,持牌人必须维持稳健的稳定机制,确保稳定币的储备资产由优质和具高流动性的资产组成,总值在任何时候都至少相等于流通的法币稳定币面额,并作妥善分隔和保管;
(二)为确保稳定币持有人得到妥善保障,持有人应有权向发行人按面额赎回稳定币,赎回要求必须在不附带不合理费用以及在合理时间内处理;以及
(三)一系列有关打击洗钱、风险管理、披露和审计及适当人选等要求。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监管制度亦设有一系列其他要求。例如:只有指定的持牌机构可以在香港销售法币稳定币,当中包括:(i)获金融管理专员发牌的稳定币发行人;(ii)认可机构(即银行);(iii)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及(iv)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条例草案》赋予金融管理专员监管和调查权力,以有效落实制度。在监管方面,金融管理专员可订立规例和发出指引。调查方面,如金融管理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本制度下所订罪行或违反规定,可对其展开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士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提供调查,或向裁判官申请搜查令等。
法案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提出不少宝贵意见。我们经详细考虑后,决定在不同方面作出调整,包括:
第一,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第9(5)条「认许提供者」的定义中加入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584章)第8F条获批给牌照的人。
第二,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32(2)条,以在对某受规管者施加制裁的书面通知中加入以下述明的事项:(i)施加制裁决定的生效时间,(ii)对受规管者的警诫、警告或谴责的内容,及(iii)有关的人可将金融管理专员的决定转介稳定币审裁处覆核。
第三,我们建议删除第140(5)条,并加入拟议新订第140A条,以赋权稳定币覆核审裁处在合适条件下搁置执行金融管理专员的指明决定,以更好地反映政策原意。
刚才听到多位议员的反映和意见后,我在此简述《条例草案》其他方面的重点。第一,有议员提出在定义上应否加入黄金(稳定币)。全球绝大部分的稳定币市场均以法币稳定币为基础,所谓黄金稳定币未见发展成获广泛接受的支付媒介,又或产生迫切的金融稳定风险。当然,正如刚才何(君尧)议员所说,我们会持续留意情况,日后若有新变化,会再作考虑。
第二方面,另一位议员提出关于要求的问题,是关于我们对持牌人聘用某些人员是否过分严苛。我们的原意是希望能够对持牌人的声誉、持有人和潜在风险有所把控,所以政策目标是让金融管理专员有机会可以考虑这些风险,参考现时的做法,包括《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还有《银行业条例》,因此我们是保留现有做法。
第三方面,刚才也有很多位议员提到我们日后在审批申请和发出指引时,能否更有效率。现时的目标是争取在《条例草案》生效的同期,能将指引发出,让申请人能更快知道我们的需要,以及递交申请。同一时间,金融管理局和我们局方过去一直与很多业界,包括现时持有沙盒的机构,以及潜在的申请人紧密沟通。这一方面,我希望大家能够放心。
第四方面,很多位议员都提到的,就是关于这项制度的推广和安排,确保市民不会受到一些潜在风险的宣传所影响。而这正正是我们今次在监管制度下希望做到的,那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够推广无牌发行人发行法币稳定币的业务,包括在过渡安排期间获得临时牌照的公司,又或是非指定的持牌机构所提供的法币稳定币的销售服务,否则即属违法。所以在这里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让这条法例可以尽早落实。
最后一点,刚才多位议员都提到,日后我们和其他司法管辖区能够怎样加强合作,因为始终稳定币其中一个主要场景就是涉及一些跨境的、或是跨越司法管辖区的支付。在这方面,我们对于日后与其他海外金融监管机构订立互认机制是开放的。我们会持续跟进这方面。
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时,一直与监管机构、业界等代表积极沟通。拟议的稳定币发行人监管框架整体上获得各界支持,亦已适当地回应持份者的关注。如《条例草案》获通过,我们会以公告的方式制定生效日期,争取其在今年内生效。就此,我们已开展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拟备监管指引、就公众及投资者教育的宣传资料等。
《条例草案》秉持「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与香港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方针一致。主席,虚拟资产包括稳定币发展迅速,主要经济体最近纷纷推进其发展。就此,我恳请议员支持及通过《条例草案》,以提供清晰政策及坚定法律基础让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能早日在香港实施,以把握机遇。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3分
香港时间17时4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