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实施诊所及小型执业诊所的规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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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告将于本周五(五月二十三日)刊宪,并于五月二十八日的立法会会议省览,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卫生署将同步向医疗卫生界加强宣传,由十月十三日起开始接受诊所牌照申请,以及小型执业诊所提交发出豁免书的要求。
《条例》监管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的处所,规定营办诊所须领有牌照,而持牌人须时刻遵守《条例》、牌照条件和卫生署署长(署长)发出的实务守则。卫生署已根据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标准谘询委员会的建议,制订营办诊所在房舍、人手及设备等方面的要求。署长会于五月二十三日刊宪,发出《诊所实务守则》并指明由十月十三日生效,配合牌照申请安排。
申请详情
若诊所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即制订《条例》的刊宪日期)或之前已运作,可能需要作出较大改动以配合牌照要求(如改装房舍间隔等)。作为过渡安排,这些诊所的营办人可于二○二五年十月十三日至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期间提交诊所牌照申请。署方会按情况考虑发出暂准牌照,容许它们在获正式牌照前继续营办。
暂准牌照会在医务卫生局局长指明的相关条文失效日期;持牌人获发正式牌照;或在正式牌照申请被撤回或拒绝时届满,以便营办人争取更多时间作出改动。
若诊所于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后才运作(包括开业或搬迁到新处所者),营办人可于十月十三日起直接申请正式牌照。
至于小型执业诊所(即不多于五名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执业,并符合《条例》特定要求的诊所),营办人可于十月十三日起向署长要求发出豁免书,豁免领有牌照的要求以继续营办。
上述安排旨在集中规管法团组织管理下的诊所;而小型执业诊所由注册医生及/或注册牙医全权营办,现行规管医生及牙医专业行事的法规已提供保障。《条例》亦赋予署长权力,在特定情况(如某间小型执业诊所以违反公众利益的方式运作等)撤销豁免,更好保障公众福祉。
配套安排
为确保业界全面了解规定,卫生署自今年第一季起已在网站展开宣传,并会陆续加强相关工作,包括透过专业组织、新闻公报、电视宣传短片及电台宣传声带等渠道公布资讯,并会为医疗卫生界安排多场简介会作出解说。详情可浏览卫生署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网页(www.orphf.gov.hk)。
针对社会关注不法分子使用具误导性的名称或描述,令公众以为有关处所提供医疗服务,政府计划于诊所牌照及小型执业诊所豁免书生效后,进一步实施《条例》第92条,禁止非获准机构(即并非持牌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或获发豁免书的小型执业诊所)的处所使用指明的名称或描述,务求加强规管。
《条例》自二○一八年订立以来,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医疗服务处所的设施和安全标准,以及适度监管医疗服务的水平和收费透明度。就私营医疗机构的商业行为(如商业推销或预缴式消费等),政府会继续透过其他现有法例作出全面规管,维护市民权益。
完
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香港时间15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