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制订的两项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会议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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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非常感谢小组委员会,亦感谢所有出席的委员,迅速而且高效地成立和开会,令《维护国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规例》(《规例》)和《维护国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命令》)这两项维护国家安全的附属法例的审议工作可尽快进行。我同意律政司司长刚才所说,亦代表特区政府向各位表达衷心谢意。
这两项附属法例,已经在前日星期二提交行政会议和刊宪生效,亦曾经在本星期一向保安事务委员会和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特别联席会议简介立法建议。当时出席的委员都表示支持立法建议。
在我向大家介绍两项附属法例之前,我希望再次强调数点:
第一,《香港国安法》第五章清楚订明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责,当中包括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可在《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指明的情形下直接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订立附属法例的目的,是在本地法律层面就相关规定订明具体细节,让相关规定「落地」,确保其在特区的执行效力,进一步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第二,《香港国安法》对公署的职责和权力作出了严格规定。附属法例既不会赋予公署任何新的权力,亦不会添加政府任何新的责任,亦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机构或组织的正常运作。
第三,若果有《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指明的情形,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署可对《香港国安法》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是极少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虽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相当低,但附属法例能够做到未雨绸缪,在本地法律层面建立机制,支持公署有需要时有效履行《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的职责,以及订明罪行,以防范、制止和惩治妨碍公署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完善和有效。
第四,为确保公署及其人员在办案和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一切合理的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附属法例订明特区政府为公署履职提供协助和便利的责任,亦就妨碍公署人员执行职务、假冒公署人员或伪造公署文书等行为订明罪行。这些罪行,都是参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见的同类罪行,例如妨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伪造等。
接下来,我会向大家简单介绍两项附属法例的主要条文和内容。
《规例》
首先是《规例》的条文和内容,当中分为四部:
- 第1部是导言;
- 第2部是关乎公署监督和指导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一般条文;
- 第3部是关乎公署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宜;
- 第4部是关乎公署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1部
第1部导言的第1条载有定义,包括「公署」、「法律文书」、「资料」及「运输工具」,以作《规例》释义之用。
第2部
第2部是关乎公署监督和指导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九条,公署的职责包括监督、指导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三条订明,公署应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规例》的第2条描述国安委及其秘书处在落实公署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意见方面的角色,使到国安委统筹、协调特区各有关机构和组织落实公署「监督指导」的角色更明确。
第3部
第3部是关乎公署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宜。
第3条至第9条中作出规定,使能够更有效实施《香港国安法》下公署办案和依法采取措施的相关规定,确保相关措施得到妥善执行。
第3条订明在公署署长或者副署长批准公署为确定有否《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情况,而采取一些措施,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须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这里所指的是公署未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行使管辖权的阶段。
第4条订明在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行使管辖权的时候,决定采取一些措施或者执行一些法律文书,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须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这里所指的是公署已经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行使管辖权的阶段。
第5条订明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向其送达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七条签发的法律文书,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最高500,000元和监禁七年。这个罚则是主体法例,即《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第(2)款订明的附属法例罚则的上限。
第6条加入在本地法例中常见的民事免责条款,确保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遵从公署的法律文书或配合公署执行职务而真诚行事的时候,无须担心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但第6条不会影响特区政府为任何公务人员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7条订明是遵从公署签发的法律文书的时候,在明知或者罔顾的情况下提供虚假或有误导性资料的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元和监禁七年。考虑到可能出现香港证人应公署法律文书的要求到内地作证,但在返回香港后才被揭发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的情况,我们就这条罪行订明域外效力。
第8条订明在明知或怀疑公署正在办案,而在没有合理辩解或合法权限下,披露调查资料的罪行。罚则都是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最高500,000元和监禁7年。
在第3部的最后一条。第9条订明任何文件看来是法律文书,或看来是经公署或者其人员核证的法律文书的副本,这样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该份文件当提交出来,就可以接纳为证据,不用再作证明。当然有相反证据的情况属于例外。
第4部
第4部是关乎公署履行职责的保障。
为更有效实施《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障公署和其人员履行职责,附属法例第10条至第15条中作出规定。
第10条订明在公署履行职责时,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须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第11条订明公署制作或发出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对公署人员的身分、执行职务的行为等等的事实作出证明的效力,以更加有效实施《香港国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第12条订明蓄意抗拒或妨碍公署执行职务的罪行,蓄意抗拒或者妨碍他人协助公署执行职务的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罚款200,000元和监禁三年。
第13条订明假冒公署人员或假装能促使公署的人员作出或不作出与其职务有关的任何作为的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都是可处最高罚款200,000元和监禁三年。
第14条订明伪造公署或公署人员的印章、法律文书、证件等的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500,000元和监禁七年。
第15条是第4部,亦是《规例》的最后一条。这一条是原则性条文,明确和公署相关的工作资料的保密义务,而且规定任何人不得获取、管有或披露有关资料,但如果公署已经公开了有关资料或给予合法权限,则属例外。
《命令》
今次的附属法例工作同时间包括宣布公署的一些履职场所为禁地。根据《国安条例》第42条,行政长官在顾及第42条指明的事宜下,例如有关地方的用途、占用人、该地方储存的资料性质等等,如合理地认为宣布某个地方为禁地,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命令宣布该地方为禁地。公署的履职场所理应受到适当保护。
所以,署理行政长官已经在五月十三日藉在宪报刊登《命令》,宣布下列由公署占用的地方为禁地:
- 公署现时位于铜锣湾的临时总部;
- 位于北角、西营盘及红磡的三个临时驻地;和
- 位于大角咀、现在兴建中的永久办公室的建筑地盘和相关的临时建筑办事处。
拟划为禁地的范围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主席,香港社会经历了港版「颜色革命」、「黑暴」,市民大众都体会和明白到国家安全得来不易;国家安全是社会繁荣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但在全球地缘政治局势震荡升温的背景下,香港特区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且无法预计。中央于五月十二日的《新时代的中国国家安全》白皮书中亦提到,有域外势力加大插手中国事务,企图透过所谓「香港问题」,对中国进行围堵、打压、遏制,香港必须致力防范、抵御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的活动。所以我们必须「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随时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在此,我恳请各位委员就我刚才讲解的维护国家安全和有关宣布禁地的附属法例的内容提出意见。律政司司长和我及我们的团队很乐意解答各位委员的问题。
多谢主席。
完
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13分
香港时间13时1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