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长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就制订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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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及各位委员:
在我和大家介绍这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的主要范畴前,我希望强调数点:
第一,《香港国安法》第五章清楚订明公署的职责,当中包括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也可在《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指明的情形下,即在以下三种特别情形,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二)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香港国安法》的严重情况;(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以及只限属于《香港国安法》下所订定的四类严重罪行,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以及勾结外部势力。公署在相关的情形下,才可直接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订立附属法例的目的,是在本地法律层面就相关规定订明具体细节,让相关规定「落地」,确保其在特区有效执行工作。
第二,《香港国安法》对公署的职责和权力作出了严格规定。建议的附属法例既不会赋予公署任何新的权力,亦不会为特区或特区的人士带来新职责,也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和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
第三,若果有上述《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指明的情形出现,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公署才可对我刚才提及《香港国安法》的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是极少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我们认为,虽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相当低,但特区政府必须未雨绸缪,在本地法律层面建立机制,支持公署有需要时有效履行《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的职责,以及订明罪行,以防范、制止和惩治妨害公署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机制完善和有效。
第四,为确保公署及其人员在办案和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一切合理的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我们建议在附属法例中,订明特区政府为公署履职提供协助和便利等的责任,亦就妨碍公署人员执行职务、假冒公署人员或伪造公署文书等行为订明罪行。这些建议的罪行,都是参照香港法例已经存在、常见的同类罪行,例如妨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或伪造等罪行。
接下来,我会向大家简介建议订立的维护国家安全附属法例主要包括的四个范畴。
第一个范畴,是关乎公署监督和指导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九条,公署的职责包括监督、指导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三条订明,公署应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建立协调机制,监督、指导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为使到国安委统筹、协调特区各有关机构和组织落实公署监督指导的角色更明确,我们建议在附属法例中加入条文,描述国安委及其秘书处在落实公署就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意见方面的角色。
第二个范畴,是关乎公署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宜。
为了能够更有效实施《香港国安法》下公署办案和依法采取措施的相关规定,确保相关措施得到妥善执行,我们建议在附属法例中作出以下规定:
(i)订明在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行使管辖权时,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须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ii)订明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向其送达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七条签发的法律文书,即属犯罪;
(iii)加入在本地法例中常见的民事免责条款,确保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遵从公署的法律文书或配合公署执行职务而真诚行事时,无须担心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风险;
(iv)订明在遵从公署签发的法律文书时,明知或罔顾地提供虚假或有误导性资料的罪行;以及
(v)订明在明知或怀疑公署正在办理案件,而在没有合理辩解或合法权限下,披露调查资料的罪行。
第三个范畴,是关乎公署及其人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为更有效实施《香港国安法》第五章有关公署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我们建议在附属法例中作出以下规定:
(i)订明在公署履行职责时,特区政府的任何部门、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须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时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协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ii)订明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对公署人员身分、执行职务的行为等事实作出证明的效力,以便更有效实施《香港国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iii)订明蓄意抗拒或妨碍公署执行职务的罪行,及蓄意抗拒或妨碍他人协助公署执行职务的罪行;
(iv)订明假冒公署人员和伪造公署或公署人员的印章、法律文书、证件等的罪行;以及
(v)加入原则性条文,明确与公署相关的工作资料的保密义务,而且规定任何人不得获取、管有或披露有关资料,但如公署已经公开了有关资料或给予合法权限,则属例外。
第四个范畴,是今次的附属立法工作同时包括宣布公署的某一些履职场所为禁地。根据《国安条例》第42条,行政长官在顾及该条文指明的事宜下,例如有关地方的用途、占用人、该地方储存的资料性质等,如合理地认为宣布某个地方为禁地,是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命令宣布该地方为禁地。公署的履职场所理应受到保护。因此,特区政府建议由行政长官藉于宪报刊登命令,宣布将公署的某些履职场所划为禁地。拟划为禁地的范围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会对周边社区造成不合理的影响。
主席,国家安全是社会繁荣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我们藉此请各委员就我刚才讲解的维护国家安全和有关宣布禁地的附属法例的立法建议提出意见。考虑到现今地缘政治复杂,国家安全风险隐患仍然存在,我们必须「早一日,得一日」及早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机制。在听取委员的意见之后,特区政府会尽快敲定附属法例和宣布禁地的命令条文,而且会尽快就两项附属法例刊登宪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多谢主席。
完
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24分
香港时间17时2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