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遵从清拆令被判罚款逾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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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月底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逾十二万元。
 
  有关个案涉及元朗丈量约份第109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个面积约60平方米的僭建物。由于有关僭建物不会获地政总署发出豁免证明书,而有关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有关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该名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于上月二十五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共十二万二千九百四十元,当中十万二千九百四十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五月十二日)说:「僭建物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