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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4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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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今日(五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24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各项条文及修正案合并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4年公众卫生及市政(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第5(5)、6、10、13(5)条和新增一项条文。这些修正案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而作出。我们经仔细考虑后,采纳了委员会的意见,以完善执法细节和更清晰反映我们的政策原意。我现在简介修正案三个范畴的内容。
 
第5(5)条:追讨消灭和除去虫鼠工作而招致的开支

  《条例草案》第5条订明,主管当局可就建筑物公用部分的虫鼠侵扰问题,向负责管理该处所的人送‍达「消除虫鼠通知」。如通知未获遵从,主管当局可进行消除虫鼠所需的工作,并追讨开支。原建议中的条文是政府不会向「经理人」追讨该开支,但有委员认为坊间或有疑问「经理人」的定义是否包括业主立案法团。为更清晰地列明追讨对象,我们已更改草拟方式至政府只会向获送达通知书的业主立案法团追讨该开支。我们亦已向法案委员会说明如果建筑物未有法团,现有条文容许政府向全部业主追讨该开支。
 
第6条:处置被检取的店铺阻街物品

  我们原本的建议是如检取的物品属易毁消性质,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可立刻处置,以避免不必要的贮‍存成本。政府并会在适用的情况下,向申索人支付一笔款项作补偿。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们再次谘询了业界,现改为‍食环署不会立刻处置被检取的易毁消性质物品,其拥‍有人可在物品被移走后的48‍小时内申索发还该物品。至于非易毁消性质物品,则会维持原本建议,提供七日的申索发还期限。如上述期间没有申索,则物品会被没收,归政府所有。
 
第10和13(5)条:遵从进入处所的要求的期限

  《条例草案》原本是建议:若处所拥有人或占用人在收到「拟‍进入处所通‍知书」后,拒绝让获食环署署长授权的公职人员入内调查,而又无法提供合理辩解,即属犯罪。法案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加入条文,规定处所拥有人或占用人在通‍知书发出后的指明时间内(例如14天)须遵从进入处所的要求。为让市民有更清晰的指引,我们同意订明在发‍出或张贴「拟‍进入处所通‍知书」该日后的14日(或就任何作业务用途或工场的处所或船只而言,在拟‍进入该处所当日后的14日)期间,无合理辩解,而没有让公职人员进入该处‍所或船只,即属犯罪,罚则是第二级罚款(即5,000元)。
 
  最后,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们会作出一些技术性修订,让该些条文更加清晰。这些修订的详情已载列于修正案中,我不在此重复。
   
  主席,我再次感谢法案委员会提出的宝贵意见。上述修正案已获得法案委员会支持,我恳请议员支持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25年5月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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