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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2024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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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甯汉豪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24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谢伟铨议员、委员会14位委员、向委员会提交意见的团体代表和个别人士、立法会秘书处、法律顾问、律政司及其团队,让《2024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我亦非常感谢刚才在二读辩论过程中,32位议员先后发言表示支持及提出你们的意见。

  维多利亚港(维港)是公认的香港象征,亦是香港独一无二的瑰宝。近20年,政府、海滨事务委员会、在座多位议员、政团、地区组织,都致力推动维港两岸海滨发展,希望将维港建设成一个富吸引力、朝气蓬勃、方便畅达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力之港,让市民和旅客享用。正如刚才很多议员都提到,现行的《保护海港条例》(《条例》)订明了在维港范围内的「不准填海推定」(推定),目的是制约海港内的填海项目,但《条例》没有列出任何具体机制,以确定某项目是否能满足「凌驾性公众需要」以推翻该推定。此外,此限制亦一刀切适用于所有海港填海工程,不利于在维港内进行以改善维港为目的的填海工程。

  随着维港两岸的海滨长廊逐渐形成,我相信社会普遍看到善用海滨带来的好处,大家认同应继续保护维港,但也期望在海滨有更好的设施和体验。因此我们经谘询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和海滨事务委员会,以及进行公众参与活动收集意见后,在去年十二月中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一方面对于须规管的填海工程,我们强化有关制度;但对于加强海港功能、改善海滨畅达性或有助市民更好享受海滨的指定改善海港填海工程,我们则希望合理地拆墙松绑。

  根据《条例草案》,如果财政司司长信纳指定类别的填海工程,符合包括面积上限、类型等特定准则、以及符合公众利益,便可以按照经简化的程序批准豁免不受制于不准填海的推定。哪些工程可获豁免或起码申请这豁免机制,第一类是为了建造《条例草案》附表内所指定的设施,此类填海工程全是有助市民欣赏海港或有助海港发挥其功能,又或能照顾海上作业者的需要,例如码头、观景台、行人板道、防波堤、支援海事作业的供水、燃料等设施都在附表中列出。当然除了是这个类别的设施,同样亦要符合面积要求,不超过0.8公顷。至于非永久性的填海工程,需要符合的特定准则包括须在工程进行期间任何时间在维港形成的土地占有或覆盖的面积不超过三公顷,而且工程预计不超过七年,除非于特定情况下额外获得批准再多一年。我们也会在相关行政指引中订明,有关人员就上述两项可申请豁免的工程,我们处理申请时,必须征询海滨事务委员会、相关区议会及持份者的意见。考虑到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们亦会将有关申请通报发展事务委员会,邀请立法会议员表达意见。

  除了上述可获批予豁免或获准申请豁免的两类填海工程,其他在维港内进行的填海工程仍会继续受现行「不准填海推定」的严谨规限所约束。

  刚才发言的议员个别有意见提出,认为我们仍然相当严谨,例如我们今次没有缩窄维港范围,亦没有在可以容纳豁免的设施列表加入一些跨海的天桥项目。其实我们今次不希望再作以上放宽,我们不动维港的范围,亦没有加入跨海天桥,是不希望这些再放宽的建议引起更多争议或令社会怀疑我们今次修例的意向和目的。当然即使并非获豁免的工程项目,我们仍然有机制能够提交行政会议作出一个考虑。它仍然要符合、亦要通过「凌驾性公众需要」这个高门槛。

  就此,为了显示我们其实是加强制度而非削弱制度,《条例草案》纳入了过往法院判决中就推翻有关「不准填海推定」须考虑的三个因素,包括(i)有关填海工程有凌驾性公众需要,而该项需要属迫切的;(ii)填海工程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案;及(iii)该项填海工程的填海范围不超逾该项凌驾性公众需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如要展开这些不获豁免于法例严谨机制的填海工程,必须依循经修订的法定程序,包括必须就有关项目的「凌驾性公众需要」拟备评估报告,并必须公开该报告供公众提出意见,以及将该报告和所收集的意见呈交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裁断是否足以推翻有关「不准填海推定」。因此我可以郑重表明,修订后的《条例》将更明确地维持高门槛标准,并订明一套更规范、更公开、更严谨的审核机制,体现政府对保护维港的承担,也为长远保护维港提供更坚实的法理基础。

  刚才有个别议员指出,我们提出今次《条例草案》前,没有做到充分公众谘询。其实我们在二○二三年开始提出比较具体的修例方案后,当年进行了五个月的公众参与活动。我们先后与很多不同的专业团体、水上活动机构、渔民团体、海港作业相关的使用者、区议会、地区代表、市民大众作一个谘询。我们有六场会堂论坛,以及在四个指定的海滨场地,均是人流多的海滨场地,进行实地意见调查。在收集了这些意见后,我们再征询海滨事务委员会和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最后才在去年十二月提交我们的《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在今年一月开始审议工作,至今年三月完成审议,期间召开了五次会议,包括其中一场是听取公众和团体意见的公听会。在法案委员会审议阶段,正如刚才委员会主席指出,委员深入讨论立法建议并提出很多具建设性的意见,例如进一步提升拟议机制的透明度;加强拟议简化机制下的公众参与的行政安排;考虑如何防止拟议简化机制被滥用,亦为此在政府准备制定的行政指引清晰地说出法例的执行机制和具体要求,也有议员提议改善个别条文的草拟和一些细节。政府经审慎考虑后,采纳了委员会的意见并会作出相关修订,我会在稍后提出修正案的环节,再作解释。政府也会在拟备的行政指引中反映委员的意见。

  主席,《条例草案》如果今天获得立法会通过,将会令我们在贯通海滨和提升海港功能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发展局和相关部门正准备有关的行政指引,并会在未来数月内完成。对于《草案》能够得到议员、大体上其实是全体议员刚才发言都支持,亦对于《草案》可以促成我们做到更多惠民的设施。这些惠民的设施不单是普罗大众喜欢有的设施,亦都可以是个别海上作业者需要的设施。《草案》能够帮助我们促成这些设施,又得到议员的支持,政府是欣喜的,但同时我们都觉得担子重了,刚才发言的议员都把握这个机会踊跃「落单」,我们都写下了大家的诉求。我们会按可动用的资源作部署,与不同界别互动交流,希望能够善用经拆墙松绑的机制,推动更多有利市民享受维港海滨的工程。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将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各项修正案,为保护维港提供更坚实的法理基础,同时促进善用海滨资源,共同创造大家引以自豪的维港海滨。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25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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