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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残疾人士辅助就业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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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颜汶羽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的书面答覆:
 
问题:
 
  社会福利署(社署)资助非政府机构营办残疾人士辅助就业培训服务(该服务),为尚未能公开就业的残疾人士安排技能训练、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及辅导,协助残疾人士寻找合适的工作,并向他们提供支援服务。此外,提供在职试用的雇主可获最长六个月,每月上限为4,000元的工资补助金,以鼓励聘用残疾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年,该服务的申请人数及实际参与人数分别为何,并按残疾及特殊教育需要类别(例如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肢体障碍、特殊学习障碍、智力障碍等)、年龄、学历等列出分项资料;有否检视,该服务的覆盖范围及参与者的多元性;
 
(二)过去两年,该服务参与者成功在公开市场找到工作并稳定就业超过六个月的人数及比率为何;有否研究,不同残疾类别的参加者在见习及在职试用后的就业成功率有何差异;社署如何评估该服务的成效(例如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以及有否针对成效不足之处提出改善措施;
 
(三)鉴于该服务每月提供最高4,000元的工资补助金以鼓励雇主试用残疾人士,社署有否评估该补助金额能否抵销雇主实际成本(例如培训、职场适应支援);过去两年,有多少名雇主参与在职试用计划;除经济诱因外,社署有否计划提供其他配套措施(例如雇主教育、职务再设计指导或技术支援),以提升雇主长期聘用意愿及支持职场共融;及
 
(四)鉴于根据社署资料,服务机构须为该服务的参加者提供至少12个月的跟进服务,该等跟进服务的详情为何,包括参与的机构数目、专业就业主任的数目及其资格与背景(例如社工或辅导员),以及接受及拒绝跟进服务的人数;有否评估,该等跟进服务对促进参加者稳定就业的具体成效;社署有否计划检讨跟进服务的内容与执行情况,例如延长服务期、增加人手或优化服务模式,以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士的就业稳定性?

答覆:
 
主席:
 
  社会福利署(社署)提供津助,由非政府机构营办庇护工场、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综合职业训练中心、「残疾人士辅助就业培训」等,提供职业康复及训练服务,让有不同需要和残疾程度而未能公开就业的残疾人士,在特别设计的训练环境接受适切的职业康复服务。

  为了更有效运用资源、精简运作及提高服务效率,在不涉额外资源下,社署于二○二四年四月将辅助就业、残疾人士在职培训计划及「阳光路上」培训计划整合为「残疾人士辅助就业培训」,提供一系列度身订造的训练活动(包括工作技能训练、就业辅导、就业见习、在职试用及就业后跟进服务),协助残疾人士在完成见习后寻找合适的工作,并加强他们在公开就业市场持续就业的能力。就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过去两年,「残疾人士辅助就业培训」服务使用者人数和年龄分布的资料分别载于附件一及二。社署没有备存申请服务人数、残疾类别和学历的资料。

(二)社署与服务营办机构订立《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订明服务对象、基本服务规定、服务量及服务成效,并根据现行的服务表现监察制度评估服务营办机构的表现和服务成效。过去两年,「残疾人士辅助就业培训」成功就业超过六个月的服务使用者人数及成功比率载于附件三。社署没有备存相关服务使用者所属的残疾类别。

(三)服务单位除了向试用残疾人士的雇主提供最多六个月、每月不多于4,000元的补助金外,亦会与雇主保持联系,提供就业后跟进服务及支援,以提高残疾人士入职、持续就业、适应工作环境及融入社区的机会,促进职场共融。社署没有备存参与在职试用计划的雇主人数。雇主补助金属于鼓励性质,并不与雇主的支出挂钩。社署并不掌握相关雇主试用残疾人士的成本开支。

  此外,社署透过「残疾雇员支援计划」为雇主提供一次性的资助,以购置辅助仪器或改装工作间,协助残疾雇员在工作场所执行职务及提升工作效率。雇主可就每名残疾雇员申请最多40,000元的资助。

(四)现时共有29间非政府机构营办「残疾人士辅助就业培训」,它们须为服务使用者提供不少于12个月的就业后跟进服务,支援服务使用者、其家人及照顾者、雇主及其员工,以期提高服务使用者入职、持续就业、适应工作环境及融入社区的机会。

  「残疾人士辅助就业培训」的《协议》订明注册社会工作者是服务的必要人员。非政府机构在符合《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可灵活调配资源,以达致《协议》所订明的服务量及成效。社署没有备存相关职位的数目及其资格与背景的资料,以及接受/拒绝跟进支援服务的人数。二○二四至二五年度,所有「残疾人士辅助就业培训」服务营办机构均达致指定服务量标准(注)。社署会适时检视相关服务的内容及成效。

注:服务量标准为一年内须为不少于80%服务使用者提供不少于12个月的就业后跟进服务。
 
2025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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