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民及公屋申请人因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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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四宗个案分别涉及两名公屋居民及两名公屋申请人,因没有向香港房屋委员会申报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土地或内地房产,被法庭裁定他们作出虚假陈述/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详情,罪名成立。
以下为四宗个案的资料:
个案一
一名居住于沙田利安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四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没有申报拥有香港土地/物业。经调查后揭发,该居民案发时拥有六幅位于新界北区土地的部分业权。
个案二
一名居住于沙田隆亨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四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没有申报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经调查后揭发,该居民案发时与他人联权拥有一个位于屯门的住宅物业。
个案一及二的公屋居民因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房屋条例》第27(a)条,于今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分别判两名被告监禁两个月(缓刑二十四个月)及两星期(缓刑十二个月),另罚款三万元及一万五千元。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个公屋单位,亦已向另一租户发出迁出通知书。
个案三
一名公屋申请人于二○一七年申请公屋,其后于二○二一年向房屋署递交一份申请者声明,申报她由填写公屋申请表当日起直至递交申请者声明当日,并无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经调查后揭发,她在上述时段拥有一个红磡的住宅物业,并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
个案四
一名公屋申请人于二○一六年申请公屋,其后于二○二三年向房屋署递交的一份申请者声明,申报她在递交申请者声明当日,并无拥有房产。经调查后揭发,她在上述时段拥有一个位于广东省的物业,并不符合申请公屋的资格。
个案三及四的公屋申请人就申请公屋事宜作出虚假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而被检控,并于今年四月二十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虑到案情的严重性,判两名被告监禁两星期(缓刑二十四个月),以及分别罚款八千及五千元。有关公屋申请已被取消。
发言人重申,作为厘定租金以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时,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
发言人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就申请公屋事宜向房委会作出虚假陈述,即触犯《房屋条例》第26(1)(c)条,如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相关的公屋申请会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单位亦会被房屋署收回。
完
2025年5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6分
香港时间17时3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