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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出售转废为能设施产生的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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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现时政府以电力公司当时的燃料成本价格,售卖转废为能设施所产生的剩余电力予电力公司。据报,有关售电价格过低,但电力公司却以正常价格售卖电力予用家。有意见认为,政府应公开厘定售卖电力价格的准则,以确保转废为能设施所产生的电力可以合理价格售予电力公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T·PARK[源·区]和O·PARK1及O·PARK2启用以来,(i)该等设施的产电量、(ii)其产生的剩余电力售予电力公司的售价、(iii)售电准则(包括为何以燃料成本价格售卖该等设施的剩余电力予电力公司),以及(iv)当时电力公司的平均电费分别为何;政府售卖该等电力而获得的收入为何;
 
(二)鉴于综合废物管理设施第一期(即I·PARK1[源·岛])预料在今年内投入运作,当局有否制订该设施的售电计划;
 
(三)鉴于据悉,政府以电力公司当时的燃料成本价格将转废为能设施所产生的剩余电力售予电力公司,有关电费收益有否从《管制计划协议》(《协议》)所订的准许回报率中扣除;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于未来制订《协议》时加入有关条文;及
 
(四)会否要求电力公司给予相应电费折扣予基层市民,或居住在邻近转废为能设施的居民;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为实现《香港资源循环蓝图2035》和《香港气候行动蓝图2050》提出达致「零废堆填」和碳中和的目标,政府正全力发展一个先进高效的现代转废为能设施网络,包括现代转废为能焚烧处理设施和厨余处理设施,以摆脱依赖堆填区直接处理都市固体废物,同时将废物转化成能源供设施日常运作,而产生的剩余电力则输出至电力公司的电网。根据现行安排,政府以电力公司当时的燃料成本价格向电力公司出售该等剩余电力,相关收入将会拨入政府一般收入之中。就陈克勤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及(三)源‧区(T·PARK)和有机资源回收中心第一期(O·PARK1)和第二期(O·PARK2)均为转废为能设施。T·PARK是专为处理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而设的污泥焚烧处理设施,焚烧污泥过程中产生的热能会被回收用作发电。而O·PARK1和O·PARK2则利用厌氧消化技术把厨余转化成生物气再产生电力。由投入运作至二○二四年十二月期间,T·PARK和O·PARK1的累计产电量和输出至电网的剩余电量表列如下:
 
设施 时期 累计产电量
(百万度)
累计输出至电网的剩余电量
(百万度)
T·PARK 二○一五年四月至二○二四年十二月 492.9 59.9
O·PARK1 二○一八年七月至二○二四年十二月 64.8 18.6

  O·PARK2于二○二四年三月开始接收厨余作营运测试,其间承办商需要为每台热电联产机组分阶段进行测试和调整,并不反映设施正式运作时的产电量和使用量,也没有剩余电力输出至电网。因此O·PARK2于二○二四年三月至十二月期间未有相关的详细纪录。
   
  政府售卖转废为能设施所产生的剩余电力予电力公司,因为电力需求不会因而增加,其实际效果是节省了电力公司生产等额电量所需要的燃料。如售电价格高于节省了的燃料成本,便会等同增加燃料费用。反之如售电价格低于节省了的燃料成本,便等同政府津贴燃料费用。因此在订定相关售电价格时,政府以当时电力公司购买该等剩余电力而可节省的边际发电燃料成本为基础,以避免影响电价。根据政府和电力公司签订的《管制计划协议》(《协议》),电力公司购买政府可再生能源系统所生产的剩余电力费用属其燃料成本,为实报实销的开支,电力公司不能从相关购电安排中赚取回报。
 
  历年来由T·PARK和O·PARK1产生的剩余电力,以每度电实际售价约0.2至0.8元不等售予中华电力有限公司,其平均净电费则约1.1至1.5元,而政府的收入共约5,200万元。
 
(二)综合废物管理设施第一期(I.PARK1)预计在今年内开始运作,上述的现行安排将适用于I.PARK1。在I.PARK1全面运作后,我们预期除供设施日常运作的电力外,每年可输出约4亿8 000万度电至电网。
 
(四)在《协议》的框架下,电力公司已推出节能回扣计划和电费优惠计划,为低用电量用户和有需要的客户提供电费折扣优惠,以鼓励节能和减低其电费开支。此外,电力公司会透过各自的「社区节能基金」和「智惜用电关怀基金」的项目协助弱势社群,包括为合资格的基层家庭和「劏房」户提供现金资助,纾缓其电费开支。政府会继续鼓励电力公司根据其营运状况为有需要的客户提供援助。
 
2025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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