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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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例》收紧五个现行空气质素指标及加入三个世界卫生组织在《世卫组织全球空气质量指南》中新增的指标(见附件)。此外,《修订条例》对在今年四月十一日前已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获发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提供过渡安排。如这些工程项目在新指标生效日期起计的36个月内提出更改环境许可证申请,政府将会按更新前的指标作为审批标准。
至于加强管制无牌指明工序作业方面,《修订条例》生效后,环境保护署(环保署)署长如相信某处所在没有获发指明工序牌照下,仍进行指明工序,可向该处所的营办商发出封闭通知。如该营办商没有遵循封闭通知的要求停止进行相关的指明工序,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修订条例》亦修订了「水泥工程」的涵盖范围和「处所」的定义,包括管制于船舶或驳艇上进行的「水泥工程」,须受指明工序牌照制度管制。
环保署发言人表示:「为了让在《修订条例》下将被纳入管制的新水泥作业营办商,可及时向环保署申请指明工序牌照,环保署会设有六个月的过渡安排,期间这些被纳入管制的新水泥作业不会被视为无牌经营。有关过渡安排并不适用于原《空气污染管制条例》下已受管制的水泥作业。」
完
2025年4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香港时间12时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