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优化处理免遣返声请」议员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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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主席:
首先,我希望再次感谢提出议案的黎栋国议员及提出修正案的三位议员,和各位发言的议员。今次辩论充分反映议员及社会对处理免遣返声请的关注。以下时间,我会具体回应刚才议员的各项建议,并进一步讲解政府的策略及已取得的成效。
(一)源头堵截
打击偷渡
刚才有议员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强打击偷渡,和安排或协助他人非法入境。源头堵截是防止滥用免遣返声请机制的第一道防线。特区会继续透过与内地及澳门成立的专班作高层督导,加强三地情报交流、合力调查组织跨境偷渡的犯罪集团,并联合巡航等,以阻止非法入境者来港。
在各方持续努力下,二○二五年二月在港被捕的非华裔非法入境者,较二○二三年十月的高峰大幅下跌超过九成。粤港澳三地各执法单位亦会继续透过恒常的反偷渡协作机制进行即时情报交流,并适时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全方位堵截非华裔人士偷渡到港。
刚才亦有议员提到即捕即解非法入境的免遣返声请人;以及修订法例以订明免遣返声请人如因干犯罪行被定罪,当局有权即时递解出境,特区政府必须尊重法治、依法施政。终审法院于二○一二年Ubamaka案作出判决,指出无论一个人的行为如何危险或不可取,若他在另一国家有确切及相当大的风险会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政府亦不可将他遣返该国家。换言之,政府必须按法庭要求,依循高度公平标准的程序完成所有审核程序,方可遣返声请不获确立的人士。
即捕即解涉及极为复杂的问题,必须小心衡量确实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实际执行上的可行性。
预先通报乘客资料系统
有议员亦关注政府推行预先通报乘客资料系统的进展。政府自二○二四年九月开始分阶段推行预先通报乘客资料系统。目前已连接的航空营运商已覆盖近九成乘飞机抵港的客运量。入境处会确保相关系统连接工作会于二○二五年九月一日前有序完成。
正如我刚才所述,预报系统在运作短短数个月内已发挥效用,成功识别并拒绝不合资格人士登机,包括曾在香港提出免遣返声请但最终被拒绝的人士。
(二)严厉执法
打击免遣返声请人犯罪行为
就有议员建议政府重视情报收集并进一步加强打击免遣返声请人的犯罪行为,政府一直关注非华裔人士(包括免遣返声请人)在港犯案及参与三合会活动的情况。就此,警方一直按各区罪案趋势调配警力加强巡查,以防止及侦破与非华裔人士(包括免遣返声请人)有关的罪案,并适时采取行动予以打击。
二○二三年五月,警方升格「非华裔人士参与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活动工作小组」为督导委员会,由高级助理处长主持,加强检视相关罪行情况及情报收集、提升协调,制订更具策略性的执法行动。
另外,针对获担保外释而获发表格8的非华裔人士在港犯案,警方会于个别人士被定罪后向法庭提供相关罪案数字,以作加刑考虑。例如二○二四年二月,一名获担保外释而获发表格8的非华裔人士于高等法院被判贩毒罪成,因其入境身分被法庭加刑12个月,最终判监31年。
打击非法劳工
有议员建议政府严打黑工,执法部门会继续严厉打击非法劳工。入境处于二○二四年共进行了13 306次巡查,比二○二三年多254次,并拘捕了444名非华裔非法劳工和146名雇主。二○二五年首两个月,入境处已经进行了超过2 200次巡查,并拘捕了63名非华裔非法劳工和34名雇主。
事实上,政府已于二○二一年修订《入境条例》,增加了对雇主雇用非法劳工的刑罚,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35万元及监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另外,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提高相关刑罚已起了一定的阻吓作用。
有议员提及一些免遣返声请人从事非法外卖员的工作,入境处于二○二五年一月至二月展开代号为「光影行动」的行动。行动中共拘捕14名怀疑非法劳工(其中包括13名酷刑声请人)。此外,10名属香港居民的涉嫌协助及教唆者被捕,他们亦因涉嫌出售或租借外卖员帐号予非法劳工而被捕。
入境处会因应犯案的趋势和手法,继续与外卖平台保持沟通,要求他们加强措施核实外卖员身分,以杜绝非法劳工,包括酷刑声请人士,使用他人帐户送外卖。
外籍家庭佣工(外佣)
亦有议员提到有不少声请人在提出免遣返声请前曾从事外佣工作。保安局和入境处一直并会继续积极与相关驻港总领事馆合作,加强对新来港外佣的宣传和教育,让他们明白不应滥用免遣返声请机制,以及在港非法工作属可处监禁的严重违法行为。同时,也要让他们知道,如果他们曾滥用免遣返声请机制,日后都不会获批工作签证。
在政府以多管齐下的策略处理相关情况下,前外佣提出声请的情况已见大为改善。前外佣提出声请占该年新接获的声请比例已由二○二二年的高峰(即约58%)下降至二○二四年的22%。
(三)高效审核
审核声请及上诉
有议员建议政府订明提出声请的资格并加快审核免遣返声请,正如我刚才所说,按终审法院判决,政府须依循高度公平标准的程序完成所有审核程序,方可遣返声请不获确立的人士。
入境处处理每宗声请的时间由早期约25个星期缩减约60%至现时平均约10个星期,新接获的免遣返声请均能获即时处理。
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亦已于二○二四年第一季全面检视及精简工作流程。现时,上诉委员会已将处理上诉个案的平均时间缩减至约四个月。截至二○二四年年底,上诉委员会有675宗尚待处理的上诉个案,是近十年来最低的数字。我们会密切留意上诉数字的趋势,并继续压缩上诉个案积压的情况。
刚才有议员建议另设特定法庭/审裁处专门处理与声请相关的司法覆核个案,当中牵涉对香港司法制度作出重大改动和相关法例修订,这个改动本身已可能会引起法律挑战及需要长时间处理,而即使改动后亦未必能杜绝声请人继续利用其他司法程序作为拖延手段。
再者,设立全新的特定法庭/审裁处亦需要聘请足够富相关经验的法官及专业司法人员去审理,同样会对司法机构的人手构成很大压力,亦会牵涉大量财政资源,未必比现有制度更具成本效益。
司法机构亦表示,他们一直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确保维持各级法院有效运作及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处理与免遣返声请有关的案件。措施包括增加司法人手协助处理相关事务、精简相关法庭程序,及更广泛采用书面方式处理合适案件。
司法机构将继续密切检视案件处理的进度,并因应需要灵活调配资源,致力提高处理免遣返声请相关案件的效率。这比设立特别法庭/审裁处更具弹性及成效,亦让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运用。
有议员建议严打助讼,目前除了个别独特个案,免遣返声请人在公费法律支援下并不能自行指定律师,个别律师或法律团体并不能「垄断」免遣返声请人的公费法律支援个案。
司法覆核
就议员建议司法机构加快处理酷刑声请相关司法覆核和优化处理司法覆核许可申请流程,并不再容许选择面对面聆讯,根据司法机构提供的资料,目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案件已可以面对面或书面形式进行。基于聆讯公正的大原则,在申诉人提出司法覆核时,法庭容许申诉人选择要求面对面聆讯,但最终聆讯模式由相关法官按情况决定。
我们明白议员希望精简法庭程序以节省处理酷刑声请相关案件的时间。我们理解司法机构一直积极采取多项措施,确保维持各级法院有效运作及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处理与免遣返声请有关的案件。措施包括增加司法人手协助处理相关事务、精简相关法庭程序,及鼓励更广泛采用刚才提及的书面方式处理合适案件。
我们理解司法机构自二○二五年二月起作出特别安排。除了原已委任的高等法院暂委法官会处理该些案件,司法机构更额外委任合资格的法律界人士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免遣返声请)」,专职处理声请相关案件。同时,简化行政流程及判决通知书的形式,让法官能加快处理相关案件。
(四)依法羁留
在羁留方面,正如我刚才提到,三个羁留处所,即青山湾入境事务中心、大潭峡惩教所,以及刚完成原址扩充的励顾惩教所,现提供940个羁留名额。政府会继续善用现有羁留设施,集中羁留对社会治安有较大风险的声请人。政府明白坊间就羁留免遣返声请人有不同意见,其中包括:运用《入境条例》条文以划线方式对每一位在某一指定日子后提出免遣返声请的人士作出羁留;甚至取消「行街纸」;设立禁闭营;又或将免遣返声请人移送至其他地方以集中羁留及管理。
在考虑不同羁留方案和政策时,政府必须小心衡量法律问题、资源运用,以及保安方面的考虑。政府行使《入境条例》条文羁留免遣返声请人时,均须根据相关法例、普通法下法庭订立的法律原则例如相称性和合理性及羁留政策,再考虑每个个案的情况,包括是否能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声请的最终裁定;该名人士是否曾干犯严重罪行,以至不将其羁留是否相当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威胁或安全风险;以及该名人士是否有潜在潜逃、犯罪或再次犯罪的风险等。换言之,入境处引用《入境条例》条文羁留免遣返声请人仍须依循普通法中的Hardial Singh原则,才会免于法律挑战。
就将声请人移送到特区以外羁留或管理的措施,当中牵涉司法管辖权、香港特区相关法律在其他地方的应用及不同政府权责等复杂问题,必须小心考虑。
(五)大力遣送
在遣返声请人回国方面,政府在二○二二年十二月实施更新的遣送政策,若声请不获确立者就其免遣返声请提出的司法覆核或相关许可申请被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拒绝,即使有尚待处理的法律诉讼程序,入境处仍可遣送相关声请不获确立者离港。
入境处会继续全面实施更新的遣送政策,并会与各免遣返声请人主要来源国的驻港领事馆保持密切联系,务求尽早取得声请不获确立者的回国证件,以安排遣送。
入境处于二○二四年遣送2 219名声请不获确立者,超出该年目标(即遣送不少于1 320名声请不获确立者)约68%。
(六)其他事宜
退出《禁止酷刑公约》
有议员提及退出《禁止酷刑公约》。《禁止酷刑公约》自一九九二年适用于香港。在《禁止酷刑公约》、《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入境条例》以及终审法院就几宗司法覆核的裁决下,特区政府须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包括在遣返一名免遣返声请人前,须先根据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的程序,审核他的声请。
即使特区政府退出《禁止酷刑公约》,亦不减免特区政府按照本地法律及法院裁决审核免遣返声请的法律责任,即包括履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入境条例》下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政府未有计划提请中央政府退出《公约》或就《公约》个别条文作出保留等。
英国《非法移民法案2023》
为了确保处理免遣返声请的工作与时并进,我们一直有留意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发展。我们留意到英国国会曾于二○二三年七月通过法案,订明由内政大臣决定羁留一名正等候遣返者的时间是否合理,而非由法院去定夺,使羁留政策更具弹性。不过,有关法案正受法律挑战,而英国新任政府亦已经提交新草案,废除前任政府法案的部分条文。在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例时,有需要审视有关法例实施后的情况(如效力、合法性等),从而制订出适合特区情况的政策。我们会继续留意相关发展。
人道援助
过去亦有议员提到是否有空间压缩人道援助开支。政府向声请人提供人道支援(包括食物、住宿、交通津贴等),目的是要避免他们的基本生活陷于困境,同时避免产生磁石效应,对香港现有支援系统的长远承担能力及入境管制造成严重影响。
政府一直密切留意援助计划的运作情况,绝不姑息任何滥用人道援助的行为。
结语
主席,政府一直不遗余力并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处理免遣返声请的问题。我们在过去几年透过优化行政措施、修改法例,以及大力执法完善处理免遣返声请的机制。
政府感谢各位议员一直向政府就有关工作提供不少宝贵意见。我们会继续紧贴滥用机制的途径,以作出迅速有效的应对,从而减低声请人滞港对社会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和安全风险。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25年4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5分
香港时间19时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