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动议二读《2025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产品(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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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5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产品(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5年促进循环再造及妥善处置产品(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修订条例草案》)。
生产者责任计划是香港废物管理策略的其中一项重要策略工具。透过落实「污染者自付」原则及「环保责任」的理念,生产者责任计划要求相关持份者,包括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分担回收、循环再造、处理和弃置废弃产品的责任,以期避免和减少有关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及更有效地促进回收物料的质与量。
立法会于二○○八年七月通过《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第603章),为生产者责任计划提供法律基础,政府现时已全面推展关于塑胶购物袋、废电器电子产品及玻璃饮料容器的三项生产者责任计划。
另一方面,于一九八○年颁布的《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连同《产品环保责任条例》及其他相关的环保法例,提供了一套规管由废物产生以至最终弃置阶段的架构,务求以符合环保原则的方式处置废物。当中包括引入发牌管制及进出口管制,以确保受规管废物的处置方法及进出口既能符合法例要求,亦可经妥善处理后,转化为可再使用的资源。
过往为推行上述三个生产者责任计划都分别在《产品环保责任条例》中订明各项执行细节,以及适当地修订《废物处置条例》以规管有关废弃产品的处置。鉴于各个计划之间有很多共同元素,二○二四年《施政报告》宣布政府会提交《产品环保责任条例》的相关修订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为生产者责任计划订立适用于不同产品的共同法律框架,逐步将生产者责任计划推展至其他产品。
《修订条例草案》建议订立的共同法律框架为未来制定个别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的附属法例提供主体法例,藉此订明不同生产者责任计划的基本运作机制、相关持份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规管措施等。至于适用于个别受规管产品的运作细节则会以附属法例订明。
此外,《修订条例草案》建议以「市场主导模式」推行新的生产者责任计划,不但促进市场经济,提升业界质素,同时也让相关持份者在计划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以达致更高效率及更具成本效益的回收安排。政府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收取征费或直接委聘服务提供者收集及回收废弃受规管产品,而是为个别废弃受规管产品订定回收目标。持份者例如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零售商、收集商和回收商,可以灵活地选择自行履行相关法律责任,或是在市场上聘用服务提供者进行相关工作。
我们亦会透过《修订条例草案》对相关条文提出轻微修订,容许环境保护署署长在塑胶购物袋收费计划下,可指明通知书的格式,以及加入电子支付作为缴付定额罚款的付款方式,配合政府服务全面电子化的目标,并修订该计划下的订立规例权力,使之与共同法律框架下的订立规例权力一致。
为配合共同法律框架,我们会就《废物处置条例》和其附属法例作出其他修订,包括:(一)引入牌照管制以规管受规管产品的废物回收处理设施,确保这些设施的运作符合环保要求;(二)就液体纸包盒废物和车辆轮胎废物的进出口施加许可证规定;以及(三)禁止在指定废物处置设施,包括堆填区和废物转运站,弃置车辆轮胎废物。上述的修订建议会与相关的生产者责任计划同时生效。
我们在谘询过程中,了解到部分业界及持份者对受规管产品的生产者责任计划运作细节可能会存有疑虑和担忧。我在此向各位议员保证,政府在制定每类产品的计划时,会与业界保持紧密沟通,并会评估相关计划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我们会待业界和持份者准备好,并就计划谘询立法会后,才会按照「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向立法会提交附属法例审议。
《修订条例草案》的建议已获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及环境谘询委员会支持。在此感谢各位委员的支持和意见。
主席,生产者责任计划有助发展循环经济,既能创造就业机会和商机,亦可带动废物管理方面的科技创新和应用。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修订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
完
2025年4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