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25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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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25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公共房屋是社会宝贵的资源,必须编配给真正有需要的人士及合理善用。今届政府上任以来通过一系列加强打击滥用的措施,成效显著,受社会认同。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在二○二二年七月至今的两年半内,收回约7 000个被滥用或违反租约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单位,相当于10座公屋。
因应过往调查及检控的经验,我们建议修订《房屋条例》(《条例》),主要涉及三大方面,令打击滥用公屋的措施更具阻吓力。首先,《条例草案》建议把严重滥用公屋变成罪行,不单是违反租约,防止公屋这些公共资源变成生财工具。《条例草案》新增(1)因有值代价容许他人居于公屋单位;或(2)不居住在公屋单位但将其用于贸易或业务的目的的罪行。另外,《条例草案》亦建议针对为有值代价而作出或协助严重滥用公屋行为的人士(包括租户/分租户/经纪等)订定新的罪行,使严重滥用公屋的罪行与非法转让资助出售房屋的罪行一致,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0及监禁一年。
第二方面,《房屋条例》现时并未赋权获授权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可要求侵入者或可疑人士提供个人资料或出示香港身份证等。如有关人士拒绝合作,获授权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往往难以核查不同人士的身分。《条例草案》建议赋权房委会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可要求可疑人提供个人详细资料,例如香港身份证等。
第三方面,《条例草案》建议延长虚假陈述、拒绝提供资料及非法让与罪行的检控时效。现时,就「富户政策」下作出的虚假陈述或拒绝提供资料的罪行,可在犯罪后两年内或获授权人员发现该罪行后六个月内(以较早者届满为准)提出法律程序。一旦法定的检控时效届满,便无法提出检控。我们观察到,在某些个案中,虽然租户或其家庭成员被发现拥有本地住宅物业并作出虚假申报,但由于现行的法定检控时效过短,对相关租户及其家庭成员的检控无法提出。故此,《条例草案》建议延长虚假陈述、拒绝提供资料等罪行的检控时效(即在犯罪后六年内或获授权人员发现该罪行后一年内,以较早者为准)。由于非法转让资助出售单位与严重滥用公屋性质相同,因此我们建议一并延长对非法让与等罪行(《条例》第27A条)的检控时效,以增加阻吓力,并向公众发出强烈信息,表明房委会绝不容忍任何滥用公营房屋的行为,无论是在公屋还是资助出售单位。
此外,为提升房委会在打击屋邨范围内非法使用道路方面的效率和灵活性,我们亦藉此机会对《条例》及《房屋(交通违例事项)(定额罚款)附例》(第283章,附属法例C)(《第283C章》)作出技术性修订。具体而言,我们建议废除《第283C章》的订明表格,赋权房屋署署长指明有关定额罚款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的表格格式,加入新附表订明定额罚款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须载有的资料,并在宪报刊登指明的表格,以提升运作效率,减轻行政及立法机关的负担,更灵活及迅速地应对实际需求。
主席,我们已于二○二五年一月及二月就上述立法建议分别谘询了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及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并得到他们的支持。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过程中,得到不少持份者的支持,并提出很多宝贵意见。在此,我衷心感谢,并已适当地采纳了他们的建议。
我恳请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尽快落实一系列加强打撃滥用公屋的(新)措施,确保我们珍贵的公营房屋资源能妥善运用。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完
2025年4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
香港时间15时5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