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2025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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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四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25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5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立法背景和目的
这次修例是为了在本地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枝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枪枝议定书》》)的要求。为了做到这点,我们需要检视香港现行规管枪械和弹药的《火器及弹药条例》(《条例》),并作出适当的修改。
《枪枝议定书》在二○○五年生效,是国际社会在火器(即真枪)的管控方面的重要法律依据。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合法火器的控制,防止火器流入非法管道,并且促进国际执法方面的合作。国家在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已成为《枪枝议定书》的缔约国,当中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我们有责任跟随国家的步伐,落实《枪枝议定书》。
具体来说,《枪枝议定书》要求缔约国把三类行为列为刑事罪行:
(一)非法制造火器、元件和弹药;
(二)非法跨境贩运火器、元件和弹药;及
(三)伪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动在火器上的标识。
修例建议
经检视《条例》后,保安局建议对《条例》作出以下修改,以落实《枪枝议定书》的要求:
非法制造、跨境贩运火器、元件及弹药
现时,《条例》透过由警务处处长发出的经营人牌照,规管以生意或业务方式制造和跨境贩运火器、元件及弹药。如果没有相关经营人牌照,而制造、或跨境贩运火器、元件及弹药的话,会触犯无牌经营枪械或弹药罪行,可以判处最高10年监禁及罚款10万元。
不过,《条例》目前并没有特定条文针对以生意或业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制造、或者跨境贩运火器、元件及弹药,例如为了有组织罪行或恐怖活动这些非法目的。虽然现时我们可以透过《条例》下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罪行处理这种不法行为,最高刑罚是监禁14年及罚款10万元,但是为了彰显我们全面落实《枪枝议定书》,我们建议修改《条例》,制订新的罪行,禁止以生意或业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去制造或者跨境贩运火器、元件及弹药。此外,我们亦建议修改《条例》订立新罪行,禁止以非法贩运的元件去制造火器、元件及弹药。
火器是致命的武器。考虑到非法制造和跨境贩运火器、元件及弹药的严重性和对社会治安的威胁,我们认为有需要为相关的新增罪行订立一个有足够震慑力的刑罚。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制造火器和非法跨境贩运火器罪的刑罚,比现有无牌经营枪械罪高一倍,订为最高监禁20年和罚款港币20万元。
伪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动火器标识
另外,《枪枝议定书》要求对火器的标识施加规定:在制造火器时,需要标识制造商名称、制造地和序号;而在进口火器时,需要标识进口国家和进口年份。《枪枝议定书》亦都要求将伪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动火器标识订为刑事罪行。
现时,《条例》并没有强制规定需要在火器上加上标识。警务处处长现时会以行政方式,要求牌照申请人在就火器申请管有权牌照或者经营人牌照的时候,提供火器的资料,包括火器的编号、牌子、型号、口径等。这些资料会永久存放在警方资料库。
为了全面落实《枪枝议定书》,我们建议修改《条例》,以订明《枪枝议定书》的标识规定,并且将伪造或非法擦掉、消除或改动火器标识订为刑事罪行。违例的话,建议最高监禁2年。
我们亦建议在《条例》中赋权予警务处处长,可以用附属法例形式,订定标识的详细技术要求。我们会在经修改的《条例》生效后,将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审议。我们预计这项工作将于今年七月完成,届时《条例》中有关标识规定的部分,会和附属法例一并生效。
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25年4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