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法院(遥距聆讯)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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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首先我想衷心感谢《法院(遥距聆讯)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梁美芬议员、副主席林新强议员、其他委员及秘书处人员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顺利完成。我亦感谢刚才有15位议员发言和支持《条例草案》,并且提出多项宝贵意见。
正如我在动议二读时指出,《条例草案》旨在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让法官和司法人员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以及司法公开和聆讯公正两大原则后,在其认为适合的情况下,可于各级别法院及审裁处命令进行遥距聆讯。
现时,由于法律限制,大部分刑事法律程序都无法以遥距方式进行。在民事法律程序方面,尽管现时的法例并无限制进行遥距聆讯,但亦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在遥距模式中,各项事宜应如何处理。
《条例草案》就遥距聆讯的申请、运作和效力订定条文,包括适用范围及不适用的例外情况;法院在作出、更改或撤销遥距聆讯令时须考虑什么因素都要写清楚;以及引入一些新罪行和罚则。
刚才有议员很关注进行遥距聆讯时的网络安全问题,我知道司法机构非常重视资讯科技的安全,已经参考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和指引,不时更新司法机构自身的指引、系统和设备,以及在遥距聆讯设备的规格要求等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遥距聆讯能够安全、公平和公正地进行。
自从二○二○年起,司法机构已在各级法院进行超过2 100宗遥距聆讯,经验是非常正面。《条例草案》通过后,可即时适用于民事法律程序。至于适用的刑事法律程序,刚才谢(伟俊)议员亦都有提出,司法机构预期在《条例草案》通过大约六个月后可以使用遥距聆讯,好让持份者有足够时间作出准备,并逐步适应遥距聆讯的模式。《条例草案》生效后,司法机构亦准备在可行的情况下更频繁地使用遥距聆讯;以及在合适的法律程序中,尤其是涉及较简短的法律程序,例如三分钟聆讯,优先采用遥距聆讯模式。
刚才有议员对《条例草案》不适用的法律程序表示认同。而事实上,司法机构经谘询主要持份者后,认为现阶段是不适宜就刑事审讯和在一些少年法庭席前进行的聆讯以遥距方法进行。因此,将这些法律程序定为获豁除法律的程序,载于条例草案的《附表一》。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亦都可以先订立、后审议的方法修订附表。
此外,考虑到若果国安法律程序以遥距聆讯方式进行会带来潜在风险,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已经清晰订明与国安案件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之下都不能够根据《条例草案》或者任何法律,或者按照任何其他基础,透过遥距媒介进行。这个亦回答了谢伟俊议员刚才的提问。
亦有议员提出是否需要因应《条例草案》的推行而更新《法官行为指引》,规范法官在进行遥距聆讯时的行为操守等等。其实现时的《法官行为指引》的C部分,就法官如何履行司法职责提供了指引。虽然《法官行为指引》中并没有特别提及聆讯的模式,但所有法官无论是在实体聆讯,或者遥距聆讯中,他的行为都需要符合《法官行为指引》的标准和要求。司法机构会在需要时检讨《法官行为指引》的内容。
亦有议员关注遥距聆讯的《实务指引》的草拟工作。根据条例草案第32条,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以就一系列有关遥距聆讯的操作事宜发出实务指示。相关事宜包括遥距媒介的定义,法院在进行遥距聆讯时需要依循的程序及常规,以及订明某一个法律程序须优先使用遥距聆讯等等。
《条例草案》通过后,遥距聆讯一般适用于民事及审讯以外的一些刑事法律程序。司法机构预期在大约六个月之后才开始在后者使用遥距聆讯,好让持份者有足够时间作出准备。司法机构亦会分阶段发出实务指示,订明进行遥距聆讯的操作细节,包括申请程序、指引,以及相关事宜。
刚才亦有议员很关心宣传的问题。《条例草案》生效后,司法机构会加强推广宣传如何使用遥距聆讯,刚才我亦有提到,他们准备在可行情况下,在合适的法律程序中,更加频繁地使用遥距聆讯。
主席,我非常感谢法案委员会举行了六次会议,详细审视了《条例草案》的条文,使《条例草案》更臻完善。我欣悉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尽快通过及生效,让司法机构可以早日全面推行和规范遥距聆讯。
就《条例草案》的个别条文,司法机构在考虑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修订。我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主要涉及三方面,包括「法律代表」的定义、被告人出席聆讯的权利,以及文本的修订。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各项修正案。遥距聆讯是司法机构推动使用科技,以持续提升法院运作效率的其中一项主要措施。《条例草案》符合法庭使用者和社会近年对司法机构更广泛使用科技的期望,《条例草案》通过后不但可以提高香港诉讼程序的效率,亦可让推动法庭科技的工作更上一台阶,同时有助法院更有效地应对各种影响法庭运作的复杂及难以预见的情况。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25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0分
香港时间18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