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五题:外籍家庭佣工非法留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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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香港法例,如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合约提前终止,外佣获准在本港逗留至合约终止后的14日,或至获准逗留期限届满为止,两者以较早的日期为准。然而,近期本人的办事处收到多宗求助个案,涉及外佣被解雇后,涉嫌透过诬告雇主虐待外佣或虐儿等方式,藉此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申请以「访客身份」延长留港,并进行非法工作(俗称「黑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外佣被雇主解雇后,在何种情况下可获入境处接纳其以旅客身份延长留港逗留期限的申请;相关程序、要求、签证的限制及有效期为何(例如签证是否容许工作,以及出境后能否再次入境等);
(二)过去三年,入境处接获以旅客身份延长留港逗留期限的申请宗数,并按申请人的类别、延期逗留理由,以及处理结果(包括批准及拒绝的个案宗数)列出分项数;当中多少宗涉及外佣;
(三)过去三年,有关部门进行了多少次打击非法劳工的执法行动,以及相关执法成果分别为何;在该等执法行动中,有多少名非法劳工为外佣及以旅客身份延长留港的外佣,以及相关执法成果分别为何;及
(四)政府有否考虑与其他部门加强合作,进一步打击外佣逾期留港及从事非法工作的情况,并检视现行外佣透过旅客身份延长留港逗留期限的机制和考虑修订相关政策,以防止外佣滥用该机制进行非法活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劳工处及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后,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政府现行的外籍家庭佣工(外佣)政策,外佣须于完成雇佣合约后离开香港,或于终止雇佣合约后两星期内离开香港,两者以较早日期为准。此「两星期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为给予外佣足够时间安排离境,而在此期间他们不得从事任何有薪或无薪雇佣工作。
外佣只会在特殊情况下获准以访客身份延长在港逗留期限。有关特殊情况包括外佣涉及劳资或金钱纠纷,而需出席有关审裁处的聆讯或需留港协助刑事调查等。就此,相关外佣须向入境处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并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由劳工处或劳资审裁处签发的文件,证明其劳资纠纷个案已被受理或正在处理中),有关申请才会获得考虑。获批延长的逗留期限会因应相关留港目的和个别情况而订定。入境处会继续严格把关,仔细审查每一宗外佣以访客身份延长在港逗留期限的申请。
这些外佣离开香港后,可以访客身份重新入境香港,与其他访客无异。
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任何人(包括外佣)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间,违反逗留条件从事任何有薪或无薪雇佣工作,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二)过去三年,入境处接获申请以访客身份延长在港逗留期限的相关数字表列如下:
| 年度 | 二○二二 | 二○二三 | 二○二四 |
|---|---|---|---|
| 申请数目 (涉及外佣的申请) |
684 096 (7 673) |
334 861 (5 506) |
303 385 (7 625) |
| 获批数目 (涉及外佣的申请) |
635 104 (4 710) |
314 240 (3 898) |
278 537 (6 153) |
| 被拒数目 (涉及外佣的申请) |
9 216 (2 690) |
4 339 (1 445) |
2 808 (1 235) |
注一∶同一年度所处理的个案未必全部为该年度所接获的申请个案。
注二:相关数字只反映申请的数目而非申请人的实际人数。同一申请人可能递交超过一次的申请。
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涉及的其他分项统计数字。
(三)及(四)正如上文所述,在现行的政策下,外佣只会在特殊情况下才获准以访客身份延长在港逗留期限,其间不得从事任何工作。我们会一直检视相关政策,以确保相关政策继续行之有效。
政府亦一直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包括加强罚则、严格执法,以及进行宣传教育工作等,全力打击非法劳工(包括以访客身份留港期间从事非法工作的外佣)。具体而言:
(i)加强罚则
从事非法工作属严重罪行,非法劳工和雇主以及协助和教唆他人从事非法工作的人均会根据《入境条例》被检控。政府于二○二一年修订《入境条例》,增加了对雇主雇用非法劳工的刑罚,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根据修订后的《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年。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ii)严格执法
各执法部门(包括入境处、警务处及劳工处)一直主动搜集情报,对怀疑有非法雇佣活动的场所进行联合行动,打击雇用非法劳工。
入境处会适时展开不同特别行动,根据情报扫荡非法工作的黑点,针对性地打击外佣违反逗留条件及相关雇主的违规行为。入境处除了会检控违反逗留条件的外佣外,亦会针对协助及教唆他们的中介人或公司采取执法行动。
根据入境处的纪录,过去三年打击非法劳工的执法行动(包括与警务处等部门进行联合行动)次数表列如下:
| 年份 | 行动次数 |
| 二○二二 | 15 759 |
| 二○二三 | 17 248 |
| 二○二四 | 17 906 |
| 二○二五(截至二月) | 2 863 |
另外,劳工处于日常巡查工作场所执行劳工法例时,会根据《入境条例》第IVB部赋予的权力,查核在工作场所内受雇的雇员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雇主备存的雇员纪录,阻吓雇主雇用非法劳工。如发现怀疑非法受聘劳工,会转介相关执法部门跟进。劳工处在过去三年的转介数字如下:
| 年份 | 转介怀疑非法劳工予 相关执法部门的数字 |
| 二○二二 | 99 |
| 二○二三 | 123 |
| 二○二四 | 137 |
| 二○二五(截至二月底) | 25 |
过去三年因从事非法劳工被捕、检控及定罪的外佣数目表列如下:
| 年份 | 外佣^ | ||
| 拘捕 | 检控 | 定罪 | |
| 二○二二 | 318 | 242 | 224 |
| 二○二三 | 415 | 343 | 318 |
| 二○二四 | 326 | 267 | 216 |
| 二○二五(截至二月) | 47 | 35 | 23 |
^ 指于被拘捕时,其居留身份是外佣或逾期逗留的前外佣
注:该年被检控/定罪的人士并不一定于同年被拘捕/检控。
(iii)宣传教育
除了不遗余力采取执法行动外,政府一直并会继续积极与相关驻港总领事馆合作,加强对新来港外佣的宣传和教育,让他们明白在港非法工作属可处监禁的严重违法行为。劳工处亦于二○二四年五月颁布修订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规定职业介绍所须向外佣求职者清楚讲解与外佣相关的入境规定。
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涉及的其他分项统计数字。
完
2025年3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9分
香港时间11时39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