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和《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动议的三项拟议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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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第一项决议,上调《雇员补偿条例》下九个补偿项目的金额。我将于稍后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的第二及第三项决议,分别增加《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下五个补偿项目的金额,以及增加《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失聪补偿条例》)下四个补偿项目的金额。
(一)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8A条动议的决议
这项决议的目的是上调《雇员补偿条例》下九个补偿项目的金额。《雇员补偿条例》为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订明职业病而受伤或死亡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法定补偿。按既定机制,《雇员补偿条例》、《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所规定的补偿金额,每两年会视乎情况调整一次。如要作出调整,调整的幅度一般会参照有关期间的工资或物价的变动,并顾及其他相关的因素。
根据政府统计处的资料,二○二二年及二○二三年期间,名义工资指数及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所反映的累积变动分别为+5.8%及+4.5%。
我们建议按照上述由名义工资指数所反映的工资变动,将《雇员补偿条例》下五个补偿项目的金额上调5.8%。建议的修订包括将用以计算死亡及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补偿金额的每月收入上限,由36,550元提高至38,670元。我们亦建议将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由486,300元提高至514,510元,而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低金额,则由552,190元提高至584,220元。此外,我们建议修订因工受伤而需要别人照顾的雇员的补偿,由661,990元调高至700,390元。至于过期支付补偿而征收的附加费,我们建议将在付款期届满时须缴付的最低附加费,由780元提高至830元,而在付款期届满3个月后须缴付的进一步附加费的最低金额,则由1,580元提高至1,670元。
同时,我们建议参照上述由甲类消费物价指数所反映的物价变动,将三个补偿项目的金额上调4.5%。建议的修订包括将殡殓费的上限由94,690元提高至98,950元;雇主须为雇员支付有关供应及装配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费用的最高金额,由45,270元提高至47,310元,以及雇主须承担的维修及更换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费用的最高金额,由137,150元提高至143,320元。
另外,我们建议参考截至二○二四年二月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所提供的相关福利项目,将《雇员补偿条例》订明用以计算工伤病假期间按期付款的每月最低收入金额由5,500元上调至5,710元。
(二)根据《肺尘病条例》第40条动议的决议
主席,我现在就建议增加《肺尘病条例》下五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发言。《肺尘病条例》向因患上肺尘埃沉着病及/或间皮瘤以致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人士及其家庭成员提供补偿。
按既定机制,我们建议根据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在二○二二年及二○二三年所反映的累积物价变动,将《肺尘病条例》的三个补偿项目的金额上调4.5%。建议的修订包括将亲属丧亡之痛的补偿金额,由238,530元提高至249,260元。由于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是与亲属丧亡之痛的补偿金额挂鈎,因此,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会自动随亲属丧亡之痛的补偿金额调整,由238,530元提高至249,260元。我们亦建议将殡殓费的上限由94,690元调高至98,950元。
另外,我们建议参照现行规定支付予在港工作的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每月工资及膳食津贴金额,将《肺尘病条例》下护理及照顾补偿的每月金额,由5,930元上调至6,230元。
至于《肺尘病条例》下的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樂趣补偿的每月金额,我们考虑到肺尘病及间皮瘤疾病的独特性。具体来说,不少患者在发病后一段时期,其丧失肺功能程度会有所增加,并容易出现呼吸困难、胸痛和无力等症状,以致生活作息或行动受影响,加深患者的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的情况。因此,为加强保障《肺尘病条例》下的患者,我们建议优化现有指标的计算方式,由过往采用患者从被评定患病至死亡期间领取补偿的「平均」月数,改为参考「下四分位数」的月数,将法庭在人身伤亡诉讼就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所裁决的平均赔偿金额摊分支付。经优化指标后,我们建议将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补偿的每月金额由现时的5,780元上调至10,770元,增幅为86.3%,将能够全数领取法庭裁决的平均赔偿金额的人数比例由约50%提高至约75%。
(三)根据《失聪补偿条例》第39(2)条动议的决议
主席,最后我会就建议增加《失聪补偿条例》下四个补偿项目的金额发言。《失聪补偿条例》为因受雇从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的失聪的人士(简称「职聪人士」)提供补偿。
按既定机制,我们建议根据名义工资指数在二○二二年及二○二三年所反映的累积工资变动,及参照《雇员补偿条例》下每月收入上限的建议调整,调整《失聪补偿条例》下用以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及最低金额。我们建议按照上述的工资变动及参照《雇员补偿条例》下每月收入上限的建议增幅,将《失聪补偿条例》该两项补偿金额上调5.8%。
具体而言,我们建议《失聪补偿条例》下用以计算不同年龄组别雇员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高金额,分别上调5.8%至185万6,160元、278万4,240元及371万2,320元。至于用以计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补偿的最低金额,我们建议由552,190元上调至584,220元。
此外,《失聪补偿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曾在任何时间根据该条例有权获得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可向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申请直接支付或付还有关取得、装配、维修或保养听力辅助器具的合理开支。
为继续维持听力辅助器具资助计划对职聪人士的保障,我们建议沿用参考失聪补偿管理局执行该资助计划的经验,调整涉及听力辅助器具开支的限额。建议的修订包括将首次听力辅助器具申请的资助限额由24,000元上调4.2%至25,000元,让所有职聪人士在首次选取听力辅助器具时有合适的选择。此外,二○二二年至二○二三年期间,每位职聪人士获批听力辅助器具的平均资助金额为17,700元。经考虑每位职聪人士上述使用听力辅助器具的平均支出,我们建议将听力辅助器具的总资助限额由98,060元上调17,700元或18.1%至115,760元,让已用罄总资助限额的职聪人士可重新在计划下享有资助,而接近用毕总资助限额的职聪人士亦可继续享有资助。
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及失聪补偿管理局支持《肺尘病条例》及《失聪补偿条例》的相关建议。劳工处已就上述各项建议谘询劳工顾问委员会,与会委员支持建议,而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亦支持建议。我们建议新的补偿金额由二○二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我希望议员支持并通过这三项决议,让工伤雇员、职业病患者,以及因工伤或职业病死亡的雇员或人士的家属可尽早获得更高的保障。
多谢主席。
完
2025年3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55分
香港时间10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