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就《2024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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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邓家彪议员及各委员的审议工作,令《2024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可在今日恢复二读辩论。我亦感谢刚才多位发言的议员提出的宝贵意见。
《条例草案》旨在达致两大政策目标,一方面透过引入法定封闭通知机制,更有效打击可引致严重空气污染的无牌指明工序作业。修订亦同时完善指明工序下「水泥工程」的涵盖范围和「处所」的定义,避免误解或规避监管的情况,让业界有更清晰和公平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是落实最新空气质素指标检讨的建议,持续改善香港空气质素。今次修订收紧五个现行空气质素指标及加入三个世界卫生组织在《世卫组织全球空气质量指南》(《指南》)中新增的指标。更新后的15项空气质素指标中有七项是订于《指南》中的最严格水平,与其他先进经济体的相关标准看齐。
总体而言,委员支持《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并提出了很多具建设性的建议。经审慎考虑后,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文。我会稍后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正案时再作详细介绍。现在,我希望先扼要回应法案委员会特别关心的几个议题。
第一,我们留意到有议员担心拟议的封闭通知机制将使监督权力过大,或会因而对相关人士的权利造成不相称的影响。我必须指出,指明工序可引致严重空气污染。正因如此,现行《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条例》)透过订立牌照制度,管控与这些工序相关的排放,将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降至最低。无牌进行的指明工序的污染物排放或未受妥善管控,很可能为邻近居民带来即时的健康影响及持续的滋扰。我们有必要以最有效的手段即时制止这些影响健康和造成滋扰的源头。环保署(环境保护署)近年更屡次发现若干先前的指明工序营办商无视监督和上诉委员会已拒绝其指明工序牌照续期申请,继续进行有关工序。
我亦要补充,监督就发出封闭通知的权力绝非不受制约。相关人士可透过《条例》下的上诉机制提出上诉。若上诉委员会维持发出封闭通知的决定,该人士亦可进一步提请司法覆核。因此平衡各点因素后,我们认为封闭通知机制是合乎比例的。
第二,有委员担心个别人士如按公职人员要求进入或停留在被封闭通知封闭的处所,即标的处所,将干犯有关禁止进入或停留在标的处所的拟议罪行。我重申有关拟议罪行是要阻止不法之徒藉进入或停留在标的处所,继续在内进行非法的无牌指明工序。按公职人员指示进入或停留在标的处所,一般不属该情况。根据《条例草案》,监督亦可准许任何人进入或停留在标的处所。《条例草案》同时为有合理辩解的人士就相关拟议罪行提供免责辩解。政府也会就执法安排订定清晰的内部指引,并会严格根据该指引及按照《检控守则》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条文行事,视乎实际情况及证据考虑对上述情况不予检控。
第三,有委员建议将取消封闭通知的决定纳入可提出上诉事宜。我们明白部分人士或会认为不宜取消对被封闭的处所的封闭通知,甚至担心有关处所在封闭通知被取消后故态复萌,重新进行无牌指明工序。我强调监督在取消封闭通知前,均会确保有关处所已获发用作进行相关指明工序的牌照,或有关无牌指明工序已没有继续在该处所进行。如监督发现有关处所在封闭通知被取消后,再次进行无牌指明工序,定会果断执法。如有需要,监督或会向该处所发出新的封闭通知。我强调我们不会姑息任何非法的无牌指明工序作业。
第四,有委员建议引入机制,向指明工序牌照申请者发出临时牌照。环保署一直努力压缩指明工序牌照申请的处理时间,以配合业界所需及市场发展。经谘询业界,环保署在去年十一月中推出了一系列措施精简水泥工程指明工序牌照的申请及处理程序,包括简化申请表格和所需文件,以及透过网上平台让申请人自行进行简单的空气质素评估。业界对此普遍反应正面。这些措施成效显著,可将涉及水泥工程指明工序牌照申请及处理时间大大缩短超过一半。
第五,我留意到有委员及团体均希望我们在更新空气质素指标时能采用更进取的指标,以尽快达到《指南》的最终指标。正如我刚才提到,更新后的15项空气质素指标中有七项已订于《指南》中的最严格水平,与其他先进经济体的相关标准看齐。同时,是次更新绝非我们改善香港空气质素的终点,而是我们未来工作的新起点。透过不断加强与粤澳地区的合作,我们将继续积极应对区域性空气污染问题;同时透过是次拟议的精简更新程序,我们未来将更有效落实空气质素指标检讨的建议,并以达到《指南》最终指标为目标。
最后,如获立法会三读通过,《条例草案》将在今年四月十一日生效。我们将透过网上资料、实体简介会等不同渠道继续解説及宣传,以加强业界对《条例草案》内容的认识,并协助他们尽快适应指明工序牌照制度及更新后的空气质素指标。
我恳请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以落实有效的空气污染管控措施和合适的空气质素指标,持续改善本港和区域空气质素。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44分
香港时间19时4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