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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八题:​香港的宗教活动场所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陆瀚民议员的提问和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麦美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政府于二○二四年十月发出的《香港便览》,香港有逾三百万人信奉宗教。据悉,各宗教团体对宗教活动场所时有需求,惟近年有部分宗教团体在申请建设永久宗教活动场所时,在审批上或程序上遇到困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各个宗教的团体申请建设永久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数;当中已获批、正等待审批及被否决的宗数分别为何,以及否决申请的理由为何(以表列出);
 
(二)政府现时有否既定审批机制,包括拨作宗教用途的专有土地分配制度、改变非宗教用途用地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特别补地价制度等;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以及未来会否考虑推出具体的相关机制;
 
(三)政府会否为宗教团体建设永久场所提供协助或财务支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政府会否为宗教团体就建设宗教场所提供资助计划及加快审批相关申请,以及协助宗教团体就新建或现有场所进行修缮或优化工程,以推广旅游活动,从而让更多公众人士拜访及参观;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陆瀚民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发展局后,我代表政府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是开放多元的城市,宗教自由是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基本法》和有关法例保障。特区政府一直与宗教团体保持紧密沟通,并出席不同宗教团体的活动,以促进交流及了解他们的需要。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民青局)负责与宗教团体联系,并在本港宗教事务上担当协调的角色。在不干预宗教自由及宗教团体内部事务的原则下,民青局听取各宗教团体提出的意见,并在有需要时按适合的渠道提供协助。

  发展局表示,目前土地规划没有专为宗教用途预留用地,但不少法定规划用途包括「政府、机构或社区」和「商业」地带,均容许「宗教机构」作为经常准许用途。宗教团体可按其需要从市场购置或租赁私人土地或处所作宗教活动用途。只要宗教用途与计划大纲核准图及地契的指定用途兼容,相关土地或处所便可用作宗教用途,毋须任何申请或审批,例如在划作「商业」地带和地契为商业用途的商厦,宗教用途是准许用途。事实上,目前不少教堂或崇拜地方位于商厦内。如果用地属于「住宅」地带,可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出简易规划申请。若土地或处所在地契下只可用作住宅用途,可向地政总署申请进行地契修订。在处理有关申请时,城规会及地政总署会考虑相关政策局包括民青局的意见。

  另外,在现行的土地政策下,若宗教团体希望使用政府土地以发展宗教设施,可向政府申请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地。在处理有关批地申请时,地政总署会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并征求民青局的政策支持。若项目申请获得民青局支持,有关宗教设施可获优惠地价安排。民青局现时并没有就宗教团体兴建永久场所提供其他财政支援。

  就题述有关宗教团体申请建设永久宗教活动场所的情况,在过往约五年,地政总署共接获四宗与宗教用途有关的私人协约批地申请(三宗申请纯为宗教活动场所,另外一宗申请包括其他设施)。到目前为止,两宗申请由申请人主动撤回,其余两宗仍在处理中;另外,在过往五年期间地政总署亦批出两宗申请,均于二○二一年前接获,有关资料表列如下。
 
年份 接获的申请 批出的申请* 撤回的申请
二○二一 1 1 0
二○二二 2 0 0
二○二三 0 0 0
二○二四 1 1 2
二○二五
(截至二○二五年三月)
0 0 0
注:政府没有备存只与宗教用途相关的地契修订或规划许可申请数字。
*某一年度批出的申请未必是同一年接获的申请。

  ​相关政策局及部门会继续尽快处理有关申请,民青局亦会继续与宗教团体联系并提供合适和可行的协助。就题述有关推广旅游活动方面,政府于去年十二月底公布的《香港旅游业发展蓝图2.0》提及会着眼于宗教旅游的多元化发展,包括与宗教团体商讨在不影响宗教活动下,有限度开放宗教场所作为观光景点,以丰富香港的旅游产品。民青局会协助联系相关宗教团体,探讨可行安排,积极配合文化体育及旅游局的有关工作。

  另外,为鼓励保育已评级的历史建筑,包括宗教场所,发展局文物保育专员办事处于二○○八年推出「历史建筑维修资助计划」,向私人拥有已评级历史建筑的业主,以及租用政府拥有的法定古迹或已评级历史建筑的非牟利机构提供资助,让他们自行进行小型维修工程。而私人拥有的法定古迹的业主可就其法定古迹的保养维修工程向古物古迹办事处(古迹办)寻求技术意见或申请由古迹办进行相关工程,工程费用会由古迹办负责。
 
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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