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律政司司长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就落实扩展「港资港法」及「港资港仲裁」措施最新发展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落实扩展「港资港法」及「港资港仲裁」措施的最新发展的开场发言:

  主席,各位委员午安。

背景及措施基本介绍

  提升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竞争力,积极鼓励业界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以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一直是律政司的重要政策目标。

  去年四月,我们曾与各位委员介绍律政司当时刚出台的《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行动纲领》。这份《行动纲领》其中一项规则衔接的工作重点,正正是扩展「港资港法」及「港资港仲裁」两项措施在内地的适用范围。

  我先简单介绍「港资港法」及「港资港仲裁」两项措施的核心内容。两项措施均容许在相关地区注册的港资企业有更大的自由度,在不具备涉外因素的情况下,让企业在合同中订立相关的条款,选择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以及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两项措施的关键词是「选择」。

  在扩展前,「港资港法」的措施自二○二○年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适用。而「港资港仲裁」的措施,自二○一七年在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

落实成果

  两项措施落实以来,开拓了香港业界在大湾区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推动区内法律和争议解决专业优势互补,优化大湾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説到落实成果,我们当然欢迎用数据説话。然而,正如我们提交的讨论文件第五及第六段所解释,我们并不掌握自「港资港法」及「港资港仲裁」措施实施以来,具体有多少在内地相关地区注册的港资企业在合同中作出了相关的选择。据我们了解,在其他公开的资料中,也未有相关统计。这是因为企业需要透过订立合同条款,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仲裁地,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公开,除非双方就有关合同在法庭展开诉讼。如果双方有争议并展开了仲裁程序,基于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合同的内容一般也不会公开。

  但是,我们可以参考相关机构的业务数据,侧面看看实质的成果。正如刚才所言,「港资港法」过去数年在前海试行。而我们看到的是,近年深圳前海法院审理涉港民商事案件的数字显著增加,二○二三年已经超过1 900宗,为内地审理最多涉港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同时,二○二三年前海法院适用香港法律的案件亦按年上升15%。

  至于「港资港仲裁」方面,该措施落实后,我们看到香港业界处理越来越多涉及内地的仲裁案件。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例,其受案数量近年维持超过300宗的高位。而内地一直是当事人继香港之后的主要来源地,二○二二至二○二四年,涉及内地当事人的仲裁案件平均超过40%。

  除了数字,我们非常重视业界,以及其他持份者的声音,包括两项措施的「用家」对我们反馈及提出的建议。我们注意到,两项措施均获港资企业的欢迎并大力支持,也有声音提出希望将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展。在这两项措施初步成果的基础上,律政司一直积极与内地相关部委讨论,争取扩展措施的适用范围。

介绍措施扩展细节

  今日,我们非常高兴与各位委员分享,我们成功争取将两项措施扩展到更多大湾区内地城市,为更多港资企业提供更多元化的选择。

  扩展的政策或法律文件基础,包括:

(1) 二○二四年十月两地签订的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二份修订协议,其中将「港资港法」和「港资港仲裁」措施首次纳入CEPA,并明确支持在大湾区内扩大该两项措施适用范围,体现中央政府对于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视与支持;及

(2) 二○二五年二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并和司法部联合印发《意见》(《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公布两项措施的扩展细节。

  根据以上文件,两项措施的最新进展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 现行「港资港法」措施,由深圳前海扩展至整个深圳及珠海。扩展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在深圳或珠海登记设立的香港投资企业,可协议选择香港或澳门特区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

(2) 「港资港仲裁」措施从目前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涵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扩展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在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香港投资企业,可在不具备「涉港因素」的情况下,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及

(3) 明确「香港投资企业」的宽松定义,只要是在深圳、珠海等城市注册的香港投资企业,无论港资股东的投资比例是多少,均可在两项措施下享有更多选择。

  扩展后,港资企业可以按照其需要和情况,选择他们较为熟悉的法律,例如香港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以及选择适合的仲裁地,例如香港,以解决投资及商业活动产生的合同争议,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的效益。换句话说,关键词仍然是「选择」,港资企业可以有更大的自由度作出选择。

解説及进一步工作

  在内地部委公布措施扩展细节后,我们随即透过各种方式,令不同范畴的持份者了解到扩展带来的丰富选择。我们已经主动致函法律专业团体和香港仲裁机构,解释政策细节,并在社交平台及律政司网站发布了便于理解的简介。除了透过文件介绍,我们也积极透过更互动的方式宣传是次扩展,包括面向业界及商界代表的CEPA宣讲会,以及由我亲身出席的商会活动,即场回应商界提问。当然,我们也善用立法会不同委员会的平台,与各位分享这项措施的进展。

  我们将继续推进相关的解说和推广工作,包括面向本地、外国商会,以及仲裁机构等,同时我们会密切关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与内地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总结经验,并适时探索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总括来说,两项措施的扩展是非常重要的举措,不但为业界带来更多机遇,体现中央对香港作为国家「十四五规划」下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策略定位的重视和支持,同时透过增加港资企业的选项,更充分利用香港与国际接轨的普通法制度及争议解决服务的独特优势,助力优化大湾区的营商环境。

  以上是我的简介,多谢主席。
 
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2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