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保障雇员精神健康」议员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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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再次感谢吴秋北议员提出今次议案和郭伟强议员提出修正议案,今日一共有32位议员就议案提出了他们的意见,在这里很感谢大家。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健康」是指身体、精神和社交方面完全良好的状态,而不仅是没有疾病。精神健康是一种健康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下,个人能充分发挥本身的能力,应付生活上的一般压力,兼顾家庭和工作的需要,并能对社会作出贡献。精神健康对个人、家庭以至整个社会的福祉,至为重要。
政府一向十分重视市民包括在职人士的精神健康,并透过各相关部门、医院管理局(医管局)、非政府组织及社区内其他持份者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在基层和专科医疗以及社区支援等各层面提供跨专业、跨界别、全方位的精神健康服务,当中包括推广、预防和及早识别,以及为有需要人士提供适时介入、治疗和康复服务,以保障和提升市民大众的精神健康。这些全面的服务涵盖在职人士,为他们的精神健康提供保障。
雇员的精神健康亦受到额外保障。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所説,《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规定,雇主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和健康,包括精神健康。雇主需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工作对雇员造成过度压力因而危害雇员的精神健康。雇员亦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照顾在其工作地点的其他雇员的安全及健康,包括精神健康。
为提升雇员和雇主在处理工作压力和精神健康问题方面的认知和能力,协助他们履行法例下保障雇员精神健康的责任,劳工处和职业安全健康局(职安局)不时举办有关工作压力和精神健康的讲座及宣传活动。同时,劳工处和职安局亦编制了有关管理工作压力的资讯刊物,提供适用于个人及机构层面在处理工作压力和预防精神健康问题的实用方法。公务员事务局和一些企业亦不时为员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援,例如举办与精神健康相关的讲座及研讨会,鼓励和谐包容职场文化,推动建立精神健康友善的工作环境,促进雇员的精神健康。
劳工处联同卫生署及职安局多年来一同合办「好心情@健康工作间」计划,鼓励雇主及雇员一同携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倡健康饮食、体能活动及精神压力管理,这正如很多议员提到,其实很多精神健康的问题,可能通过一些个人的方法,如跟朋友聚会,已能得到很大的纾解。为进一步提升雇主及雇员对精神健康的关注,自二○二○年起更合作推行《精神健康职场约章》(《约章》)。签署《约章》的机构可获提供专业支援和有关精神健康的教材和社区资源的资讯,并须在职场推广心理健康,促进及早识别和及时处理精神受困扰的员工,建立一个包容及友善的工作环境。机构须承诺完成指定数量的行动项目,才获授予「精神健康友善机构」或「精神健康友善卓越机构」的嘉许称号。截至二○二五年一月底,共有1 888间机构签署约章,惠及超过73万位雇员,而当中502间机构更成为「精神健康友善卓越机构」。
劳工处的职业健康诊所为怀疑患上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的在职人士提供诊断、治疗和健康辅导等服务。雇员如怀疑因工作压力而出现精神健康问题,可到职业健康诊所求诊。职业健康医生及护士会了解雇员的情况,提供有关预防及处理工作压力的辅导。若有需要,会转介雇员到医管局跟进及接受适切的专业支援。
至于出现精神健康问题的雇员复元后的就业支援方面,劳工处曾于二○二三年十二月与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合作,举办了人力资源经理会会议,向雇主简介《残疾歧视条例》的重点及介绍如何在工作间支持有精神健康需要的雇员,包括提供合理工作调适及员工支援计划。此外,我们亦得悉平机会将于二○二五年内推出《如何在工作间支援有精神健康需要的雇员》指引及动画影片,讲解有关精神健康问题的负面标签及基于精神疾病的歧视行为、分享雇员或雇主的自身经历,以及提供合理便利措施的例子,鼓励雇主和雇员共同缔造共融工作间。
部分议员及议案都提出将因工作引致的精神创伤列为法定职业病。我想指出,劳工处在决定应否把某种疾病列为法定职业病时,一般会检视是否有充分的医学证据显示该疾病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就职业病的定义,即该疾病与特定工作环境或工作活动中接触或暴露于某些危害存在着因果关系,同时该疾病在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中出现的风险显著高于一般人士,因而当有这类工作人员患上这疾病时,可按《雇员补偿条例》的条款合理地推定其疾病是因其受雇从事的工作所导致。其实我说得这么详尽,也就是说必须要建立一个明显的因果关系,才可指明是职业病。
然而,精神健康问题的成因复杂,可涉及工作以外的多种因素,包括个人、家庭以及其他社会环境因素,在市民大众亦常见此问题,并不局限于从事某些特定工作的雇员。因此,一般来説,精神健康问题并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就职业病的定义。
虽然如此,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雇主在一般情况下须负起该条例下的补偿责任。有关损伤可包括身体受伤或精神创伤。如有充足资料证明雇员的精神创伤与其在工作期间因工遭遇的意外相关,并引致雇员暂时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该雇员可按《雇员补偿条例》获得工伤保偿。其申索补偿程序、补偿项目、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其他因工受伤申索的个案相同。
因此,《雇员补偿条例》已有机制处理雇员因工遭遇意外导致精神创伤的个案。事实上,过往一些包含精神创伤因素的工伤个案已获得补偿。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导致精神创伤,应尽快通知雇主以便向劳工处呈报,或直接向劳工处求助。
至于有关工时及下班离线权等问题,今日大家也有不同的看法亦各自表达了意见。政府一向致力保障雇员的雇佣权益。我们鼓励雇主在劳工处刊登职位空缺时,公开更多工时安排的资料,藉提高透明度促使雇主为雇员提供合适的工时安排。同时,《雇佣条例》订明,雇主在雇员就职前必须向雇员说明包括工作时数及超时工作补偿安排等雇佣条件,避免有关争议。
郭伟强议员的修正议案,提出为不同行业制订工时制度和超时工作补偿制度,以及推行下班离线权等建议。然而,大家要理解到不同行业及企业的经营模式、雇员的工作性质及职责,以及雇佣合约订定的条款等,对雇员的工时安排,包括于非日常上班时间及地点处理工作等,皆有不同的需求或协定。有关建议在实际操作上,会十分复杂及具争议性,并会令劳资双方就工时安排失去弹性,引发大量争议,未必能平衡及符合双方的关注及利益。
至于在保障双职妇女的精神健康方面,为促进雇员包括双职妇女享有工作和生活平衡,纾缓工作带来的压力,政府近年已改善多项《雇佣条例》下有关假期的福利,包括增加法定假日、产假和侍产假等。同时,劳工处亦进行不同的宣传推广活动,例如《好雇主约章》,鼓励雇主采纳以雇员为本的良好人事管理方法及实施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包括工时管理,并会加强向雇主及雇员推广订定雇佣合约时应注意的事项,避免出现雇佣争议及保障雇员的权益。
另外,民政及青年事务局一直支援家庭议会的工作,向市民大众宣扬关爱家庭的文化,并致力在社区推广更多元化和灵活的家庭友善雇佣措施,这些措施亦有助双职妇女平衡工作和家庭,减轻她们的精神压力。家庭议会将继续有关推广工作,以营造有利家庭的社会氛围。
由于雇员的精神健康受不同因素影响,除工作外,亦涉及个人、家庭和其他社会环境因素的相互影响。因此,要有效保障和提升雇员的精神健康,需因应雇员的不同情况从各有关方面介入。政府目前已为雇员提供了多层面,跨界别、跨专业、全方位的精神健康服务。我们会留意这方面的服务是否有需要改善或加强的地方,持续作出优化,确保雇员的精神健康得到妥善的保障。
主席,我要再次重申,雇员的精神健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可涉及众多不同的因素。透过立法硬性规定一些订明措施,未必是最适合和有效处理这问题的方法,反而可能对业务运作造成不必要的窒碍,引发大量争议。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的一般责任条款已包括雇主在保障雇员精神健康方面的责任。我们会继续努力透过宣传和推广、教育及培训,提升雇主和雇员在预防和处理精神健康问题方面的认知和能力,以及为精神健康出现问题的雇员提供适切的支援,并期望与各界通力合作推动建立精神健康友善的工作环境。
主席,我谨此陈辞。
完
2025年2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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