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保障夫妻于婚姻决裂后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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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据报,不少准新人透过律师拟订婚前协议,为一旦离婚涉及的财产分配及权益保障作预先安排,惟根据现行法例,婚前协议不具法律约束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考虑立法以确定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会,详情为何;如否,有关的法律考量为何;
(二)会否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一个人的财产分为婚前及婚后财产,而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据悉,不少市民透过银行及信托公司提供的信托服务,保障其在婚姻诉讼中的财产权益,但部分银行对顾客的最低资产要求为流动资产一百万美元或非流动资产三百万美元,部分信托公司对顾客的最低资产要求同样甚高,政府会否考虑采取措施,为资产未达相关门槛的市民提供类似的资产保障机制,以进一步加强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
答覆:
主席:
在申请离婚时,婚姻双方一般会向法庭提出申请处理财务事宜,例如财产分配、申请赡养费等。根据现行法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条例》)赋予法庭权力,在批予离婚判令、婚姻无效判令或裁判分居判令时,或在颁布判令后的任何时候,命令婚姻中的任何一方按法庭的指示向另一方作出经济给养,或作出有关财产转让等命令。
就林琳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及律政司,我代表政府答覆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7(1)条,法庭在处理涉及经济给养、财产转让及出售财产等事宜时,须顾及婚姻双方的行为和案件的所有情况,当中包括各别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相当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各别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及各别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等。由于每宗个案中婚姻双方及家庭的情况不尽相同,每宗申请均需按实际情况处理。在现行的法例下,法庭具有广泛的酌情权,使之能适合处理不同的情况,从而就财产分配作出公平的安排。
虽然香港目前没有就婚前协议订立相关的法律条文,但法庭仍会基于案件的情况及双方的行为,考虑采纳婚前协议内部分或全部内容。在本地的案例中,终审法院亦曾于案件的判决中指出,虽然婚前协议并没凌驾法庭批予附属济助的权力,但法庭在行使批予该项济助的酌情权时却须予以相当分量的考量。假如一对伴侣在结婚前订立婚前协议,就他们离婚时应如何处理财务事宜订立条款,则在公平的情况下法庭应给予该协议比重。反言之,若强制执行婚前协议,则可能因为个别个案的独特情况,例如在婚后发生了订立协议时无法预见的事情,令财产的分配无法达致公平原则,损害其中一方的权益。由此可见,现行的制度有效确保法庭可在全面考虑婚前协议的内容及其他所有与财产分配相关的因素后,作出最能达致对婚姻双方公平的财产分配结果,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就问题的第二部分,婚姻财产和非婚姻财产的分配和定义取决于每宗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就婚姻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正如我刚才提及,法庭会考虑一篮子因素决定相关的安排。根据《条例》第7(1)(f)条及参考本地的案例,婚姻双方各别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及资产的来源是法庭在处理财产分配时考虑因素之一。事实上,按公平原则,法庭在处理财产分配时,亦有必要考虑双方及/或其子女的经济需要,以及他们在离婚前的生活水平。因此,因应每宗个案的独特性,法庭未必可以以划一的方法处理婚前财产。婚姻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配牵涉不同复杂法律原则及议题,必须全面并仔细地考虑。我们认为目前的安排行之有效,并会继续留意有关情况。
(三)在信托公司方面,政府致力推动业界提供多元化的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以及促进行业长远健康发展。设立信托的资产门槛没有划一的标准,市场上信托公司会根据其业务模式、信托方案种类、客户需要及风险承担程度而订定不同的资产门槛。信托公司会为不同资产规模的客户提供多元化产品及专业服务,让客户进行资产配置时有更大弹性和更多选择。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监管银行的信托业务,以加强客户将资产委托予香港的银行作信托的信心。现时,金管局并没有就银行的信托服务设立任何最低客户资产门槛监管要求。每间银行可根据自身的特定情况,例如目标客户、营运成本、资源配置、市场需求等因素,订定其向客户提供信托服务的条件。银行会根据市场发展及自身的业务考虑,审视和调整其信托业务。金管局会继续留意市场发展,按需要优化对银行信托业务的监管。
完
2025年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
香港时间12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