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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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七日)在宪报刊登《〈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下新增的「无须答辩」上诉机制将于二○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实施。
 
  《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在二○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获立法会通过。《修订条例》第4、7及9条和附表第2部订明有关「无须答辩」的上诉机制,容许控方可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设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新上诉机制一直有待《刑事诉讼程序(针对无须答辩的判定的上诉)规则》(《规则》)的通过方可实施。
 
  《规则》由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条于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订立,以订明新上诉机制的相关程序事宜,确保该机制运作畅顺。《规则》已于今年一月八日获立法会通过。
       
  为尽快实施新上诉机制,律政司司长根据《修订条例》第1(3)条,指定二○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为相关条文的生效日期。《规则》亦将于同日生效。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新的『无须答辩』上诉机制填补了刑事上诉制度中因控方未能就原讼法庭法官在设有陪审团的审讯中错误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提出上诉而出现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的司法不公。」
 
  《生效日期公告》将于二月十二日提交立法会,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25年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