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一名外籍家庭佣工因串谋诈骗及非法工作被判入狱
  一名外籍家庭佣工因串谋诈骗并在港非法工作,于十一月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外佣专责调查组人员于八月二十二日在湾仔区一间餐厅进行反非法劳工行动。行动中拘捕一名二十六岁的印度籍女子。被捕时,她正在从事洗碗工作。调查人员查问时发现该名女子为外籍家庭佣工。调查人员同时发现该名女子的合约雇主为外判清洁公司负责人,承包该餐厅的洗碗工作。
     
  警诫下,该名被捕女子承认为赚取月薪一万四千元港币,自本年一月开始于该餐厅从事厨房洗碗工作。该名女子同时承认串谋其合约雇主以虚假合约向入境处申请外佣签证以从事非法工作,并非担任家庭佣工。

  被捕女子于十一月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串谋诈骗及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期间接受雇佣工作。她承认有关控罪,并被判处监禁共十八个月。被捕女子的合约雇主及餐厅负责人亦被拘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罚款五十万元和监禁十年,以反映有关罪行的严重性。而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就此,发言人提醒所有雇主切勿以身试法,雇用非法劳工。入境处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有关罪行。
   
  发言人警告,串谋诈骗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根据《刑事罪行条例》最高可处监禁十四年。
   
  入境处会根据现行机制的标准程序以审核及识别贩运人口受害人,对所有行动中被捕的容易受剥削人士(包括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佣工)进行初步审核。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有任何贩运人口指标出现,入境处人员会依据一份标准核对清单再作全面调查及识别程序,以确定当中是否有贩运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阶段是否涉及威胁及胁迫,以及是否存有剥削性质。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受害人会获提供各项支援和协助,包括紧急介入、诊症和治疗、辅导、收容或临时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务。入境处呼吁贩运人口受害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罪行。
 
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38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