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建立低空经济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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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绍雄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物流局局长林世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在二○二四年《施政报告》宣布成立发展低空经济工作组,期望于明年上半年开展相关议题的研究及规划工作。有意见认为,随着不同种类的先进空中运输系统逐渐兴起(包括小型无人机、重量超过25公斤的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及电动短距起降飞行器等不同飞行高度的航空器)并同时出现在低空空域,纵使政府放宽「超视距飞行」和无人机重量和载货的限制,以及修改现行的《小型无人机令》(第448G章),有关安排也无法涵盖及规管所有种类的先进空中运输系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借鉴国家、美国、日本及欧盟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专项法规,明确规范低空空域航空器的飞行及有关活动,以维护航空安全及公共安全;
(二)会否借鉴《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为本港制定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涵盖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飞行服务、产业应用、产业支持、技术创新、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范畴,为促进本港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及
(三)鉴于发展低空经济工作组将会推动和加强与内地的技术对接,并与内地商讨共同建设低空跨境航线,为突破各城市不同法规的局限,政府会否探讨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相关部门成立「跨境低空经济跨部门工作小组」的可行性,以对接该等城市的法规、低空基建设施及低空智能信息基础体系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建立统一的低空航空管理标准和协同管理等机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行政长官在二○二四年《施政报告》宣布成立发展低空经济工作组,工作组于今年十一月十二日召开了首次会议,讨论低空经济的整体发展策略和工作计划。工作组会以前瞻性思维及促进者角度,循推动「监管沙盒」试点项目、完善法规、研究和部署低空基础建设,以及建设大湾区低空跨境通道等方面,展开相关工作。
就陈绍雄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保安局、民航处、香港海关,以及香港警务处后,现答覆如下:
(一)现行的《小型无人机令》(第448G章)以风险为本的模式规管重量不超过25公斤的小型无人机操作。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除了小型无人机外,不同种类的先进空中运输系统(AAM)逐渐兴起,包括较大型,即重量超过25公斤的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目前,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尚未就AAM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然而,为了促进低空飞行活动的长远发展,我们有必要确保AAM在香港的操作及应用有法可依,以确保在推动低空经济的同时,航空安全亦得以保障。因此,运输及物流局和民航处已经开始检视现行民航及其他相关法例和规管制度,过程中会参考其他主要地区的民航当局(包括中国内地、澳洲、加拿大等)所施行的相类法例和标准,并充分考虑香港的目前需要及长远发展。
政府将会与业界及伙伴机构合作,于明年年初起以分批形式推行「监管沙盒」试点项目。试点项目会在不同场景下进行试验(例如不同天气、地理环境、突发情况等),以测试不同技术条件,包括无人机的安全操作、讯号的接收、无人机的避障功能和紧急程序等。推行「监管沙盒」试点项目所累积的数据及经验,将有助政府长远制订合适法规。
(二)低空经济的应用范畴广泛,有助促进经济和不同产业的发展,为香港经济注入新动力。工作组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推动跨政策局和部门合作,确保低空经济相关措施得以顺利进行。政府各政策局和部门会保持紧密沟通,研究如何逐渐扩大和丰富低空飞行的应用场景,从而推动各项产业的发展,例如物流、创新科技、观光旅游等。工作组亦会研究和部署一套适用于低空飞行活动的规管框架,目标是就法规、基础建设、低空管理等范畴订立一套统一的标准,以支持低空经济的长远发展。同时,政府会继续留意内地及其他地区的最新发展,尤其是内地城市发布的有关规例及指引。
至于产业应用和支持方面,政府一直透过创新及科技基金支持各科技范畴的研发,包括透过基金下的资助计划,支援本地大学、研发中心和企业进行包括与低空经济相关的电子、数据传输和处理等范畴的研发。为推动创科产业的发展,政府鼓励企业(包括与低空经济相关产业的企业)在港设立研发中心及新智能生产线,包括利用本港现有制造业资源实现产品制造,以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正如二○二四年《施政报告》提到,政府会推动与内地对接,商讨共同建设低空跨境航线、出入境及清关程序安排和基础设施配套等,为未来跨境低空飞行活动(例如跨境直升机及无人机物流服务)奠定基础。
政府会继续积极与内地单位对接和沟通,商讨及梳理与跨境低空飞行活动有关的事宜。
完
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