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业主立案法团因没有为处所内的消防装置或设备安排年检被判罚款共三万二千七百元
*************************************
当中,11幢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名单见附件)因没有为处所内的消防装置或设备安排年检而遭消防处检控,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判处罚款共三万二千七百元。
根据《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拥有装置在任何处所内的任何消防装置或设备的人,须每12个月由一名注册承办商检查该等消防装置或设备至少一次。任何人违反相关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
消防处会继续在全港各区进行特别执法行动,并提醒处所内的消防装置或设备的拥有人须每12个月聘请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检查该等消防装置或设备至少一次。
附件
完
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08分
香港时间19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