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环境及生态局局长动议二读《2024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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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及生态局局长谢展寰今日(十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4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4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在香港特区实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下称《公约》中有关管制电气和电子废物越境转移和妥善处理该等废物修正案的最新要求。
   
  《公约》于一九九二年生效,以管制危险废物及其指明的其他废物在国际间的越境转移。《公约》的缔约方大会早前通过了修正案,议决由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将《公约》的规管范围由属危险废物的电气和电子废物,扩阔至所有电气和电子废物。此后,所有电气和电子废物在出口前,必须事先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的同意。此举可确保所有电气和电子废物在进口国获妥善处理,以保护进口国的环境和保障当地公众的健康。
   
  国家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修正案将在国家生效,并适用于香港特区。因此,我们须透过修订《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将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管制范围扩阔至涵盖所有电气和电子废物,以对接国家政策,与国家一同履行《公约》要求。
   
  现时,《废物处置条例》的废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只适用于属危险废物和受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即统称为「四电一脑」)规管的电气和电子废物。其他电气和电子废物如未受污染,而且进出口目的是用作再加工、循环再造或回收用途等,则免受现行许可证制度监管。因应《公约》修正案和全球趋势,为更有效规管所有电气和电子废物的越境转移,《条例草案》的建议修订会将进口和出口所有电气和电子废物纳入许可证制度。
   
  《条例草案》主要是技术性修订,包括按《公约》修正案内容订明电气和电子废物的定义,以及规定任何电气和电子废物,不论有否受污染和不论进出口香港特区的目的为何,由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均须领有环境保护署署长发出的许可证。
   
  我们在今年五月至六月就《条例草案》的建议修订谘询业界约240个持份者,包括相关行业商会、回收商、收集商和贸易商,以及海运和空运公司。业界人士均明白建议修订是为了确保香港特区与国家一同实施《公约》修正案的最新要求,因此不持异议。我们亦分别于今年七月和八月谘询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和环境谘询委员会。环境事务委员会总体支持修订建议,而环境谘询委员会也没有异议。在此感谢各位委员的支持和意见。
   
  如《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我们会继续协助业界适应《公约》的新规定和《废物处置条例》的新管制要求。此外,新法例生效的首六个月将定为适应期,环境保护署会在该段期间酌情处理涉及违规的个案,并会持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业界遵从新规定。
   
  我们的目标是与国家一同在二○二五年一月一日履行《公约》修正案的要求。我期望议员支持通过《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多谢。



2024年10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0分